第二节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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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田赋公粮清末,本县有地丁税。地丁税即土地税与人丁税的合称,税额以银两计
算。 民国初,改地丁税为上、下忙田赋,同时,废银两改按银元计算,银1两折合银
元1.8元,其他附加税均照此折征银元。
民国时期, 田赋除正税外,附加税名目繁多,1935年统计,全县纳税土地69030
1.3亩,正税征收银元45253.0832元,附加税征收为72774.606元,为正税的1.62倍。
抗日战争爆发后,1939年沾化全境沦陷,日本侵略军、伪军、土匪、国民党流亡
县政府,均向人民征粮征款,共计每亩地纳粮75公斤以上,超出农民土地的实际收入。
1942年1月,沾化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废除旧税收制度,
实行按标准亩产量累进计算征收公粮(征实)、田赋(征款)。规定,以户为单位,半个
标准亩为起征点,不足半标准亩的不征收,征收数量为产量的10%左右,最高不超过
30%。1945~1949年,全县土地划等定级,按中亩(每中亩常年产量为75公斤)计算征
收公粮和田赋。具体办法是以户为单位,按人均中亩数多少分为五等户。第五等户人
均中亩0.6亩以下,免征公粮;0.6~10亩以上者分为四、三、二、一等户,这四等中
又分35个级, 最低级负担率为2%,最高级负担率为35%。田赋每中亩征收北海币30
元。1945年本县实交公粮3979670公斤,征收田赋7332544元(北海币,下同) 。194 8
年计征公粮6169200公斤,征收田赋16395005元。
建国后,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公粮、田赋改为农
业税。1951年进行查田定产,核实土地亩数,按土地质量划等定级,按照前三年正常
年景产量评定纳税常产,采用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计征农业税。1952年查田定产结束,
本县负担亩为136.54万亩,每负担亩单产(常年产量)65.9公斤,总产8996.82万公斤,
以户为单位每人扣除常产50公斤后, 按18%的税率征收。1958年6月,颁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税制改革,废除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改行纯比例税制。根
据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耕作水平,评定的常年产量,以原粮折为标准粮,标准粮的计
算以本县各种主要粮食作物的一般收入比例,按各种粮食的中等质量的收购牌价平均
计算 (当时暂定1公斤标准粮为0.2元) 。 随着粮食牌价的调整标准粮价也相应调整
(1961年为0.22元, 1967年为0.254元,1979年为0.30元,1985年为0.4元,1987年为
0.4131元) 。后再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实行全年统算,夏、秋两季征收的办法。19
58年贯彻《农业税条例》,经过调整,确定本县常年产量7979.71万公斤(标准粮,下
同),每亩单产为58公斤,税率为16.2%。
1962年为支持农村在连续3年受灾后休养生息发展生产,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
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中共山东省委批转财政厅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
负担的意见》,根据此精神,本县在1961年的基础上调整农业税,调整情况是:纳税
土地由89.25万市亩调减为82.72万市亩,常产(标准粮) 单产由54.36公斤调减为48.2
5公斤, 总常产由4852.03万公斤调减为3995万公斤。税率由16.2%调降为10.92%。
正税负担为430.37万公斤,比1961年减少49.7%,此负担水平直至1987年。
农业税附加税,1948年为正税(下同) 的12%,1949年每中亩原粮3公斤,1950年
为15%,1951年为20%,1952~1954年停征,1955年夏季起复征地方附加税,比例为
正税的6%, 1956年为20%,1957~1959年为15%,1960年因灾免征,1961~1963年
为10%,1964~1987年一直稳定在15%。
农业税的减免,分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和政策性减免,具体政策每年征收农业税
均有详细规定。 为减轻农村税收负担,1978年按中央指示,农业税实行起征点。197
9年省按中央指示精神具体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社员吃粮水平达182.5公斤、
人均收入达40元为起征点。 凡社员吃粮水平平均不足182.5公斤、人均收入不足40元
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对起征点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亦可酌情减征。是年,
本县减免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1063个。1980年中央又规定,对确属自然条件差、长
期低产缺粮、收入水平低、维持简单再生产有困难,1978年和1979年两年人均收入在
起征点以下, 而且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较长时间的生产队,从1980年起,免征农业税3
年。
建国以来,本县农业税实际负担率 (全年农业税正、附税计征任务占全年农业实
际产量的比例) 基本趋势是逐年降低。 1957年农业税占农业总产量的3%;1962年为
0.91%;1979~1985年为0.78%;1986年和1987年为0.81%。

1958年沾化县农业税制情况

1958年8月16日

┌─────┬────┬───────────────────┬──────────────────┬──────────┐
│项目数额年│总耕地 │产量 │负担 │单干户 │
│份 │(亩) ├─────────┬─────────┼────┬─────────────┼──────┬───┤
│ │ │原产 │新产 │原负担税│新负担 │加成 │共征收│
│ │ ├───┬─────┼───┬─────┤额(元) ├───┬────┬────┼──┬───┤(元) │
│ │ │单产 │总产 │单产 │总产 │ │税率 │税额 │占原负担│成数│金额 │ │
│ │ │(公斤)│(吨) │(公斤)│(吨) │ │(%) │(元) │% │ │(元) │ │
├─────┼────┼───┼─────┼───┼─────┼────┼───┼────┼────┼──┼───┼───┤
│农业社 │1349712 │55.4 │74632.472 │58 │78357.095 │25064187│16.21 │25411128│101 │ │ │ │
├─────┼────┼───┼─────┼───┼─────┼────┼───┼────┼────┼──┼───┼───┤
│单干户 │20015 │55.2 │1105.689 │57.9 │1168.472 │396705 │16.4 │381702 │96.2 │2.4 │91658 │473360│
├─────┼────┼───┼─────┼───┼─────┼────┼───┼────┼────┼──┼───┼───┤
│农场 │6760 │35.775│258.807 │40.2 │271.747 │ │14.6 │7935 │ │ │ │ │
├─────┼────┼───┼─────┼───┼─────┼────┼───┼────┼────┼──┼───┼───┤
│全县总计 │1376487 │55.2 │75996.968 │58 │79797.134 │25460892│16.2 │25872180│101.2 │2.4 │91658 │473360│
└─────┴────┴───┴─────┴───┴─────┴────┴───┴────┴────┴──┴───┴───┘

1979~1987年沾化县农业税情况

┌──┬────┬────┬────┬──┬───────┬───┬─────────────────┐
│年份│纳税土地│纳税人口│纳税常产│税率│正税(元) │减免 │应征税额(元) │
│ │(亩) │(人) │(公斤) │(%)├────┬──┤(元) ├────┬───┬────────┤
│ │ │ │ │ │税额 │人均│ │正税 │附加 │合计 │
├──┼────┼────┼────┼──┼────┼──┼───┼────┼───┼────────┤
│1979│816479 │391000 │37606346│9.97│1124846 │2.9 │659112│465734 │64959 │530693 │
├──┼────┼────┼────┼──┼────┼──┼───┼────┼───┼────────┤
│1980│816108 │392827 │37582269│9.97│1124117 │2.9 │732938│39117 │55805 │446984 │
├──┼────┼────┼────┼──┼────┼──┼───┼────┼───┼────────┤
│1981│816104 │387100 │37577703│9.96│1123874 │2.9 │449735│674139 │93088 │767161 │
├──┼────┼────┼────┼──┼────┼──┼───┼────┼───┼────────┤
│1982│815769 │387100 │37560891│9.97│1123418 │2.9 │336337│787081 │103230│890311 │
├──┼────┼────┼────┼──┼────┼──┼───┼────┼───┼────────┤
│1983│815528 │390216 │37543141│9.97│1122873 │2.9 │122028│1000845 │150027│1150872 │
├──┼────┼────┼────┼──┼────┼──┼───┼────┼───┼────────┤
│1984│657069 │329339 │30663438│9.97│905811 │2.8 │104991│800820 │122965│923785 │
├──┼────┼────┼────┼──┼────┼──┼───┼────┼───┼────────┤
│1985│657069 │332037 │30663438│9.97│1207749 │3.6 │188605│1019144 │164734│1183874 │
├──┼────┼────┼────┼──┼────┼──┼───┼────┼───┼────────┤
│1986│656550 │331293 │30635488│9.85│1206594 │3.6 │236493│970101 │145562│1115663 │
├──┼────┼────┼────┼──┼────┼──┼───┼────┼───┼────────┤
│1987│656408 │331391 │30623840│9.85│1245493 │3.8 │328487│917006 │153877│1070883 │
├──┼────┴────┴────┴──┴────┴──┴───┴────┴───┴────────┤
│备注│(1)表中数字均按当时政区统计;(2)标准粮每公斤1979~1984年为0.30元,1985~1986年为0.40元1987年为│
│ │0.4131元 │
└──┴───────────────────────────────────────────────┘

农林特产税根据省人民政府[1986]88号文件《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的试行办法》 和省财政厅《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试行办法》 ,沾化县
1986年10月开征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一般按产品收入定产征收,以1983~1985年
的平均产量为基础评定常年产量,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单价计算收入,一定三年,增
产不增税。对少数不能定产的农林特产,按实际产量或估产计算收入。对收入较高的
与其他作物间作的农林特产,一般在原农业税负担的基础上加两成征收,个别收入较
高的可超过两成加征,但最高不得超过3成。税率规定:园艺收入为6%,林木收入为
5%, 水产收入为5%。对上述收入中获利较大的产品税率可高于6%,但最高不得超
过15%。1986年和1987年实征税额分别为4万元和6万元。

二、耕地占用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精神,沾化县1987年4月1日起,对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的税金50%
上解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耕地垦复改良基金。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
的农财部门负责管理,被占耕地的所在乡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上级财政部门核定本县
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3.61元,按照各乡镇人均占有耕地状况并参照经济发
展状况,对各乡镇核定的平均税额:富国镇3.80元/m2,下洼、流钟、黄升3乡
镇为3.60元/m2,其他乡镇为3.40元/m2,农民建房(自用)占地一律折半
征收。部队军事设施、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炸药库、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
占地免税。全县当年实征税额3万元。

三、契税
契税为民间买卖房产土地,向官府领取契约交纳的税。清制分卖契、典契两种,
均从价征收,卖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契纸定额收费。税款不归地方,尽收
尽解。民国沿清制,税率卖契仍为6%,典契3%。
建国后,1952年,县内土地改革结束,土地证颁发后,农村土地、房屋变动很大,
群众要求完纳契税,保障产权。县财政局根据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契税暂行
条例》和1951年省《关于契税工作指示》精神,于1953年办理契税业务。凡发证后土
地房屋变动者,即须完纳契税,发证前的白契(私立文契)概不补税,发证后成立的白
契,照章补税。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不准私人买卖,土地房产契税停办。
1983年,复征契税,1987年,契税纳入乡(镇)财政。

四、工商税
清末,沾化开征厘金,民国初,厘金征收沿袭清制。后,裁厘金,相继开征烟酒
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牲畜营业税、屠宰营业税、油类营业税、牙行营业税、商
店营业税、司法费以及契纸附捐、生猪附捐、牙纪斗秤附捐、船户捐和戏捐等。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军占领区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人民负担沉重。
抗日革命根据地为减轻人民负担,废除苛捐杂税,只开征货物税、出入口税、过境税、
牲口交易税、屠宰税、营业税、渔业税7种。
建国后,1950年5月1日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和各种税收暂行条例,
全国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工商税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工商
所得税、牲畜交易税6种。1951年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
简并货物税目,修订工商营业税制,减少交易税征税税目。税制修正后,开征的工商
税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
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工商所得税。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对
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征收办法。
1958年,在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本着“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
化税制”的方针,进一步改革税制。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
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划出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成立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开征
盐税; 停征利息所得税。1959年9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
年停征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实际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
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6种。
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把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调整部分税率。这次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
税1种,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继续征收盐税。
1981年起, 为适应“搞活经济”的形势,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198
2年把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析出成为独立税种, 称城乡个体工商
业户所得税。 同年4月19日,财政部公布《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机具及其零
配件、 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5种产品将原来工业环节交纳
的工商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沾化县于1983年1月1日试行。1984年10月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又扩大税目,调整税率。
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其主要内容是:把国营企业
原来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
以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建立
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本县根
据规定, 当年开征。是年,根据国务院9月发布的《建筑税征收办法》,于12月开征
建筑税。
1984年国务院决定进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其主要内容有:将原来的工商税
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适用于原来的工商税其他纳
税义务人) ;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沾化按照规定于1984年9月18日试行,
其中: 新增加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未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于198 5
年开征;房产税于1987年开征。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县将原对集体企业征收的
工商所得税, 改征集体企业所得税。根据198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
暂行规定》,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国务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
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但沾化1987年前未开征。至1987年,县内实
际征收的工商税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
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车船所得税、房产税、屠
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4种。

五、盐税
沾化自古是重要产盐区。宋代建永利盐场(久山村东南处),元代又建富国、利国、
丰民盐场,历代均在各场设官吏征收盐税。盐税亦称盐课,分灶课、引课、杂课等。
民国时期,盐课不断加重,1914年每公斤盐课税0.04元(银洋),1934年每公斤盐课税
增至0.084元。
建国后,县内1958年开征盐税,1973年税制改革,盐税作为一个税目并入工商税
中,但仍按原征管规定征收。1984年利改税,又将盐税从工商税中析出,作为一个独
立税种。但产盐区划归东营市,1986~1987年本县已无税源。征收期间,食盐每吨课
税154元, 渔业用盐每吨29元,农牧用盐每吨15.8元,以盐为主要原料的工业用盐,
根据不同产品减税照顾(1985年前盐税征收情况列工商税收统计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