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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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税收体制是中央集权制。田赋、厘金(统捐)的征收由户部制定基本章程报
皇帝批准。有些杂捐亦由中央户部制定章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陆续开征许多新
税。本县关税、盐税,中央自设机构征收;田赋由中央制订征收章程,省订实施细则,
县具体负责征收。
建国后,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建国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
管理,以后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但仍以集中统一为主。
1958年在改进财政管理的同时,相应地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961年,中央收
回一些管理权限。1972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又下放一些权限。1977年11月,国务院重
申集中统一的原则和各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后,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
对县级减免税审批权限作出规定,具体规定了减免的条件、税种和期限。
1983年国务院下达《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交库办法》等文件,国营企业实
行第一步利改税制度。翌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