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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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交利润
1956年10月前, 本县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由财政机关监交。1956年10月5日,专
区召开监交利润工作会议,贯彻中央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办法》制
发的《税务机关监交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规定》,从此,监交工作移交税务机关办理。
此时, 本县有监交任务的国营企业共3家。1959~1961年,财政税务合并,监交工作
几近停办。 1961年下半年,财税分设,1962年1月,省财政厅决定税务机关办理监交
利润工作。同年中央财政部也颁发《关于监交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的暂行办法》,
规定税务局对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 (包括上交利润、上交基本折旧基金和弥补企业
亏损)实行监交,职责是“催、查、结、报”。
1957年,公私合营企业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58年供销社亦由交纳所得
税改为上交利润,均纳入监交范围。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和
供销社均改为交纳所得税。各类型的国营企业除交纳所得税外,大中型的还交纳调节
税,小型的交纳承包费,微利企业暂不交纳所得税,监交利润工作停止。

二、利润分配
1950~1951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统收统支”,企业实现利润及提取的固定
资产折旧基金全部上交,企业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购置和重建固定资产由国家拨款。
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
制度。 规定工业企业国营的10%,公私合营的13%;商业企业国营的4.1%,公私合
营的20%;交通企业8%,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留成比例。19 62
~1965年取消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基金额大体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3.5~5%,从利润中提取。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10年,取消奖励基金制度,
恢复统收统支制度。 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国营企
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3年和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改革,国营企
业按所得税上交,税后利润留给企业;1987年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完成承包上交后
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有的小门店实行租赁制),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的自主权。

三、清产核资
建国以来,县内进行过数次清产核资。1959年对工、商等企业第一次核定流动资
金。1961年主要对工交等系统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着重清理大办工业以来工业系
统企业家底,处理财务遗留问题。
1972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县革委会成立清核办公室,先在县农机厂试点,后
向全县铺开,全县清核104个单位。其中:行政32户,事业14户,工业5户,商业31户,
集体手工业15户, 交通集体企业3户,其他企业4户。核定5家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
农机厂为3万元、 糖厂7万元、酒厂5.5万元、电业局3万元、窑厂4万元;核定13户集
体手工业的流动资金定额: 被服社为3.5万元、皮革社8万元、木业社1.3万元、白铁
社1.5万元、印刷社4万元、建筑社0.8万元、富国铁业社4万元、沾城铁业社2.2万元、
下洼铁业社1.5万元、黄升铁业社0.9万元、泊头铁业社1.3万元、李家铁业社0.9万元、
利国铁业社1万元;县百货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为170.5万元。固定资产核定农机厂为
84.1万元、糖厂26.7万元、酒厂15.2万元、窑厂20.5万元、电业局67.5万元。
1980年,对化肥厂、农机厂、水泥厂、酒厂、麻纺厂、造船厂、物资局等单位进
行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查核资,核销物资报废金额91.27万元 (化肥厂5.3万元、农
机厂16.7万元、水泥厂17.1万元、酒厂4.4万元、麻纺厂2.1万元、造船厂23.9万元、
物资局20.51万元、其他1.26万元)。全县主要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169.5万元,
其中:化肥厂49万元,农机厂38万元,电业局5万元,一窑场9万元,二窑场12.5万元,
酒厂21万元,物资局24万元,燃料公司11万元。核定固定资产1012.4万元,其中化肥
厂为334万元, 农机厂为194.3万元,电业局为268.4万元,一窑场为37.9万元,二窑
场为70.9万元,酒厂为36.5万元,麻纺厂为52.5万元,物资局为11.3万元,燃料公司
为6.6万元。 从1981年1月1日起,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1983年7月1日起,国
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

四、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9年6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大力紧缩社会集团的购买和在群众中解释当前
经济情况的紧急通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又下达了《关于压缩公用开支,压缩社会
集团购买力的通知》,是年下半年,除新建单位和临时机构所急需的办公用品外,各
社会集团单位基本上都停止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缓解了市场供给的紧张状况,节约了
经费的开支,控制了货币的投放,对当年财政收支平衡起了积极的作用。1960年8月,
根据中共中央要求, 各社会集团单位在本年前5个月中,把公用经费中的非生产性商
品支出压缩20%。但由于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有力措施,收效不大。1977年,控制社
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任务逐渐扩大,县人民政府成立控购领导小组,
下设控购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对各社会集团的非生产性商品支出实行计划管理,采
取“指标控制”和“专项商品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药品、医药器械、劳保用品
以及生活、取暖用煤等计划供应商品,由主管供应单位按计划指标供应,不得超过;
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录音机、放大机、自行车、地毯、钢丝床、电风扇、钟表、
大型高级乐器、大型高级体育用品、保险柜、呢绒、高级针织品、床垫、铁木制家具、
藤器、 手提喊话筒等25种商品实行专项控制, 逐级呈报省控购办公室审批后购买。
1981年专控商品增加办公包、 化纤布及其制品、毛毯、毛线、毛巾被、13种名烟、7
种名酒等32种。同时实行分级审批,下放审批权。县控办审批的有电唱机、呢绒、公
用包、化纤布及其制品、毛毯、毛线及名烟、名酒等9种。198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
市场商品丰富,调整和缩小了控购商品范围,只对轿车(包括大小轿车)、空调器、摩
托车、 沙发、沙发床、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地毯、照像机、放大机、单价300
元以上的家俱、 呢绒及其制品、毛线等14种商品进行审批购买,其中后6种由县控办
审批。凡专项控购商品,没有控办的批件,单位擅自购买者,供货部门不供货,银行
部门不结算价款,财务部门不报销。1987年,为严肃控购纪律,国家控办及国家计委、
经委、纪委、财政部、商业部、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发布《关于违犯控制
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十二条,视违犯控购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
通报、罚款、扣发单位领导人工资、没收所购商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
财政、银行、商业、供销和车辆监理部门违犯者也同样处理。供货单位违犯控购规定
供货者,没收其违章利润。1978~1987年,控购工作有3种情况:1978~19 81年,年
度执行控购数招过年度控购指标的15~58%;1982~1986年,年度执行数低于年度控
购指标的5~33%;1987年,年度执行数与年度指标平衡。

五、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包括人员经费管理和公用经费管理。人员经费管理主要是控
制工资基金增长和行政人员编制,合理节减行政支出。1952年前,公用经费开支,在
供给制规定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制度。1953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凡供给
标准公用部分,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依照统一标准规定执行。1954年后,对行政事
业经费开支,在标准范围内按年度预算进行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年度预算过程
中,每月将经费具体开支情况上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规章制度,对不合
理的开支严格剔除,以保证年度预算的正确执行。1956年,为更好地组织年度预算执
行和正确掌握开支标准,县人民委员会对行政经费开支标准,逐项作出具体规定,要
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后,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公
用经费的使用,也作具体安排。为保证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县财政监察员自1953年
建立后,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并从1979年起,认真落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
措施,减少非生产性开支。为搞好财政收支平衡,扩大收入,压缩开支,1983年,根
据1982年11月省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要求县内
凡有收入条件的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自己的人力技术设备等条件,合理组织收入,逐
步提高自给水平,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向差额预算单位过渡,差额预算单位向自收自支
管理单位过渡。沾化县宾馆1987年已实行企业化管理。

六、财税物价大检查
县内财税物价大检查始于1985年。 每年9月至年底一段时间内,依照国家政策、
法令、制度对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大
检查。主要检查侵占或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偷税漏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
派、滥发钱物、用公款请客送礼和游山玩水、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截留或私分罚没收
入款物、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侵占或私分国家(或单位)的资财、违犯价格法
规和外汇法规等违犯财经法纪的问题。每次大检查首先作好宣传发动,后在单位自查
的基础上,县财税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对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最后各单位总结整改。
1985年查出违纪金额159.8万元,收缴入库109万元,1986年查出38万元,入库27万元,
1987年查出206万元, 入库45万元。大检查中,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进
行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还依法惩治了极少数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对遵纪守法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起到了扶正压邪,防腐倡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