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乡(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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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乡(镇)财政,是1986年根据省财政厅1985年《关于检发〈乡(镇)财政管理办
法试行方案〉的通知》精神建立的。是年在古城镇建立县内第一个乡(镇)级财政机构
(古城镇财政所),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为“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倒三七分成、
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试点证明,建立乡(镇)级财政
和试行的预算管理体制适于县内各乡镇。1987年在全县14个乡(镇)和1个办事处(海防)
都建立财政所,均采用古城镇实行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的建立,完善了该级政府财政、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调动了乡
镇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对乡镇各项资金实行了统一管理,杜绝
了乡镇统筹资金、 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流失、浪费,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1
986年和1987年全县各乡镇的财政决算: 1986年财政收入为194.5万元,1987年增至3
06.7万元,增长36.58%;公用经费支出1987年比1986年节减3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