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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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沾化县未建立地方财政制度,县财政只是省财政的报帐单位。1932年,
始在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当时,县级财政主要是靠苛捐杂税
罗掘资金,维持县经费支出。
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省与行署两级财政,1942年在沾垦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县抗日
民主政府是清河行署的报账单位。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省规定在渤海区内实
行统筹统支,县人民政府是渤海行署的报账单位。1949年,华东局财经办事处《财政
会议决议案》规定,山东划为省、行署、专署三级财政,县仍为报账单位。
建国后,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一级财政。其间,财政管
理体制,曾多次变革。
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
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预算,本县的一切收入逐级上解,一切支出逐级
下拨。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本县开始建立县总预算,但
仍以中央和大行政区集中为主。
1954~1957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支出包干”的体制。县级财政收入
分为固定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收入3种。县级财政收支,每年由省核定一次。
核定的总支出,首先用县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再不足的差额,由省
划给调剂收入弥补。
1958年改革经济、财政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权。本县实行“以收定支,
五年不变”的体制。国家为纠正财力过于分散的问题,此体制只执行一年,1959年即
行改变。
1959~1970年,改为“总额分成,计划包干,地方调剂,一年一定”的体制。此
期,地区对本县每年核定的收入总额分成比例,1959年为44%(含利津) ,1960年为4
0%(含利津) ,1961年为40%,1962年为100%,1963年为60%,1964年为70%,196
5年为88%,1966年为100%,1967年为46%,1969年和1970年均为46%。其间1968年
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曾实行一年“收支两条线”的体制。
1971~1973年的体制是“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这3年期间, 地区对本县核定的超收分成比例,1971年为75%,1972年和1973年均为
45%。
1974~1975年和1976~1977年,分别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
支出按指标包干”、“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74年
和1975年地区对本县核定的收入固定分成比例均为2%。 1976和1977两年,地区对本
县核定的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为100%。
1978年和1979年,采取“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差额补助”的体制。地区对本县
这两年分别核定:1978年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为40%,1979年收入超收分成比例为40%。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新体制。收入分固定收入和
调剂收入两大类,以1979年底上报财政决算的收入数为基础,经过调整核定收入基数。
以1979年上报核定的支出预算为基础,经过调整核定支出基数,收支基数核定后,支
大于收的部分, 上级实行定额补助。1980年地区核定本县收入基数为172.9万元,支
出基数672.4万元, 补助定额为519.5万元。1983年调整为收入基数360万元,总额分
成50%,支出基数612.7万元,补助定额566.1万元。1985年省改为“划分税种,核定
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本县执行“收入全留,支大于收部分,定额补助”的办法。
以1983年收支决算为基数, 一定五年不变,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1 987
年, 省政府为增强县级财政, 会同地区以本县1985年财政决算为基础,收入基数由
372.9万元,调增为407.4万元,补助定额由326.4万元,调增为70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