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城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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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县城总体规划,1985年县人大常委会十届八次会议讨论通过《沾化县
城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从此,市政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人负责。
以往,沿街建设存在着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集体单位和个体商贩,在街
道上任意选点盖屋搭棚;有些单位建房时,尽量向外扩展,使整个街道犬牙交错,杂
乱无章,极不美观。城建委对此违章建筑进行清理。凡私人沿街建的简易小屋及售货
棚、售货亭一律拆除,令其到指定地点营业;国营和集体单位超线建筑的垣墙、小房、
工棚,全部拆除,退到街道规划红线外重建;大型建筑物一时不能拆除的,暂予保留,
返建重建时退到街道规划红线外。清理后,街道面容一新。
城内的公共空地和街道,由城建委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随意占用;在规划区内新征用土地,先经城建委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再予办理征用
手续。
沿街搞建设,须事先征得城建委的同意。为节省土地,美化市容,临街不准再建
平房。凡新建和返建项目,一律由城建委按规划标准定点、定高、放线,未经认可的,
不准施工。
为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成立园林专业队,种植、管理街道树木、花草。组织
城市卫生专业队,负责每日清扫街道并将各单位积存的垃圾,运往城外指定地点,保
持街道经常清洁。对城内的道路、桥涵、供排水管道等固定设施,经常检查护养,发
现损坏及时维修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