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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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
依据山东省水利厅颁发《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自1979年3月沾化县徒骇河流域管理所对沾化电厂征收水费,此为沾化征收水费之始。
沾化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使用管理的规定》,对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农业用水: 粮食作物每亩2元,水稻每亩4元,经济作物每亩6元。引黄淤灌改碱
每立方米收费1分或按每亩次收费1元, 并每年亩收水费粮5公斤,由县签发“水费粮
通知单”,由粮所在征收农业税时一并征收,水利部门凭粮食部门收据结算。按规定
付粮食部门管理费和损耗费后,乡镇留50%,交县50%。
工矿企业用水:从供水计量点计算。由供水单位直接收费。能自流的,国营企业
每立方米收费7分,乡镇企业每立方米2分;不能自流需自备机械提水者,国营企业每
立方米收费5分5厘, 乡镇企业每立方米收费1分5厘。城镇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费3
分。
电厂生产用水:闸上水每立方米收费5分5厘,闸下水每立方米收费1分5厘。

二、使用和管理
工程管理单位所收水费作为自收自支资金,国家预算外管理,由县统收的水费及
水费粮,县政府责成水利局管理,由水利局申报工程项目,县政府批准后使用;乡镇
提留部分,由乡镇申报工程项目,经水利局批准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