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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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即实行婚姻登记。登记工作由
乡、镇(人民公社) 政府的文书办理,1986年7月始,由民政部门接管,乡镇民政助理
具体负责。
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结婚、离婚自由。凡符合条件自
愿结婚、 离婚的男女双方,均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政府进行登记。开始3个年份
统计: 全县准予登记结婚的6302对,申请结婚因不符合条件未准登记的166对,准予
登记离婚的695对, 要求离婚经调解不离的337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176对。所
有准予结婚或离婚的, 一律发给证书,男女双方各执1份。“文化大革命”运动中,
有的不到法定婚龄即私下结婚,为数更多的是虚报年龄骗取结婚证。据1970年两个公
社统计: 登记结婚的3189对,占50年代全县3个年份的50%。1979年始,混乱渐止,
是年全县登记结婚的4809对(其中初婚的9498人,再婚的120人) ,复婚的10对,离婚
的36对,经调解不离的72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25对。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年龄规定为男22岁,女20岁,同时规定三代之内旁系
血亲禁止结婚, 提倡晚婚晚育。1986年7月至1987年底,准予登记结婚的3060对中,
男龄22岁的1021人,23岁的897人,24岁的652人,25岁的320人,25岁以上的170人;
女龄20岁的843人,21岁的1042人,22岁的549人,23岁的414人,23岁以上的212人。
申请结婚因不符合条件未准登记的246对, 离婚后准予复婚的3对,准予登记离婚的2
8对。1987年对不到法定婚龄未经登记非法结婚的,进行如下处理:(1) 罚款300元;
(2)责令立即分居;(3)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到法定年龄再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