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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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对丧失劳动能力和孤老病弱者,给予粮食救济,对游民、乞丐,遣送
回家,个别生活困难者,政府贷款帮助其购买牲畜、农具,发展生产。合作化以后的
孤老弱幼和劳力少的困难户,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政府辅之以临时救济。
1958~1962年,人民公社建幸福院,孤老弱幼者寄托于此。1962~1966年,公社
财权下放,社会救济由所在生产大队负担,政府辅以临时救济。但由于困难面大,救
济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孤儿和久病老弱者。
1968~1979年,民政部门对困难户拨发救济款物,所在生产队给予工分补助。自
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困难户逐步减少,其困难的解决主要靠政府救济。1983年救济
4310户,发救济款2.9万元,1984年救济4322户,发救济款3万元,1985年救济3450户,
发救济款7.3万元, 1986年救济457户,发救济款2.5万元,1987年救济1316户,发救
济款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