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残废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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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 县内安置残废军人65名。其中,一等残废6名,二等残废41名,三等残
废17名,四等残废1名。1948年,供给残废军人粮食2万公斤,菜金津贴7842元,军衣
110身,衣服64件,鞋子192双,袜子64双。
建国后,随着志愿兵复员和义务兵退伍工作的正常进行,复退回乡的残废军人逐
年增多。 到1987年,除转出、病故者外,累计接收安置残废军人590名,其中安排到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01人,安排到农村的489人。回农村的残废军人,在生活上
给予照顾, 伤口复发需要治疗者,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医疗费。1957年,政府出钱为9
名残废军人安装假肢,帮助75户缺房的残废军人解决住房。其中公房调剂15户,72间;
自己备料,群众帮工盖房12户,32间;国家补助自己盖房48户,124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