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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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始于建国前。1946~1949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31名。
除1名客籍人在平家村定居落户外, 都各自回家。拨复员费、衣物费共17.2万元,安
排生产和生活。
1950年开始有计划地办理志愿兵复员。 9月县、区成立复员委员会,县长、区长
任主任委员。10月,为迎接复员军人回乡,设姜家、张王、于家、打磨李、富国、北
韩6处茶水站, 并于富国设食宿站。沿途群众问寒问暖,端茶送水,叠被铺褥,复员
军人处处感到亲切、温暖。至1958年底,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6265名,均妥善安置。
从农村入伍的,复员归来大多仍回农村安家。对家中无亲属的复员军人,帮助解
决土地、 住房和婚姻问题。1952年,复员军人中有6名孤儿,发给复员粮,乡村帮助
解决土地28亩,房屋29间,又为他们介绍婚姻对象。从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业、事
业单位入伍的干部、职工、学生,准其复职、复工、复学。符合干部条件的,人事部
门负责安置; 具有技术专长的,安排到适当的单位。1955年接收复员军人563人,回
农村533人,从事医务工作的8人,教师1人,邮电2人,渔业2人,航运1人,印刷3人,
县供销合作社13人。 1956年接收302人,全部安排到党政、企业部门工作。1959年至
1987年接收70人,均妥善安排。
1959年开始接收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至1987年共接收安置7772人。从农村参军
的回农村,从城镇参军的回城镇,从工作单位或学校参军的,分别复工、复职、复学。
安置回农村的,主要从扶持生产入手,给予适当的物资补助,鼓励他们走勤劳致富的
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