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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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慰问照顾
1945年春节前,县政府组织人员到集市募捐,慰问军属。解放战争时期,对军属
除春节进行慰问外,平日组织妇女儿童帮助做农活或家务活。据1948年10月10日《渤
海日报》报导:沾化一区三里、丁家两乡700余名妇女,20天内帮助军属收玉米65亩,
掐谷穗181.5亩, 剥玉米10亩,脱玉米粒75亩,摘棉花1634公斤,割芝麻27捆,捆谷
秸200个, 装运高梁头74个。另外,军人家属凡有困难者,农会全部予以解决。报名
参军的青年,未等入伍,农会即将粮食送到家中。建国后,每年“八一”、新年和春
节,优属活动形成高潮。县组织慰问团,利用走访、座谈会、电影晚会等形式,对残
废军人、烈军属等进行慰问。青年、妇女等群众组织和学校师生,帮助烈军属、残废
军人拆洗衣服被褥,挑水运粮,打扫院子。每逢春节,各村给烈军属送鱼送肉,问寒
问暖。
抗美援朝期间,县组织慰问团,带棉絮1564公斤,衣服5796件,到参战人员家中
进行慰问,为军属解决困难。1985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县、乡两级分别成立慰问
团到192户参战军人家中走访慰问, 并帮助解决生产资金5000元,化肥8000公斤,以
及价值2万元的木材和生活用品。 1986、1987两年,号召青少年为烈军属做好事。据
统计, 全县青少年为烈军属打扫院子3500人次,帮烈军属、残废军人锄地、收割300
0余亩。

二、优待
代耕1945年始,群众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实行代耕。根据其土地、人口、
劳力等情况,确定全部代耕、部分代耕或不代耕。代耕户由村长临时支拨。1951年,
全县烈属、荣军、军属、工属共7252户,全部代耕的1704户,占23.5%;部分代耕的
2291户,占31.6%。1952年始,组织代耕组,固定代耕户,包干到底。1954年,互助
组、农业合作社相继成立,凡入社的烈军属,均由代耕户拨给代耕工,参加劳动工日
分红;未入社的烈军属,则将其代耕土地评定产量,交社统一耕种,秋收后按评定数
量,付给粮食。
工分公社化以后,土地完全归集体所有,对烈军属实行工分优待。起初,平均优
待工分,1967年实行“三定”,定优待标准,定自干基本工,定优待工分。烈军属所
分粮款,一般高于社员平均水平。
对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也实行工分补助。
对无劳力,生活有困难的军官家属,照顾“虚工分”,即按照顾工分分得的粮物按平
价付款。
1959年平均每人优待工分187,1964年平均每人优待工分254,1975年平均每人优
待工分335,1980年平均每人优待工分389。

沾化县1964年优待工分情况

┌──────┬──┬────┬────┬────┬────┬──────┐
│项目数目属别│户数│优待户数│自干工分│优待工分│人均工分│比一般社员高│
│ │ │ │ │ │ │(%) │
├──────┼──┼────┼────┼────┼────┼──────┤
│烈属 │1035│776 │869120 │659600 │742 │29 │
├──────┼──┼────┼────┼────┼────┼──────┤
│士兵家属 │1096│733 │1334060 │678020 │728 │27.1 │
├──────┼──┼────┼────┼────┼────┼──────┤
│军官家属 │434 │179 │248810 │121180 │621 │8.3 │
├──────┼──┼────┼────┼────┼────┼──────┤
│二等以上残废│178 │114 │168720 │127680 │636 │10.9 │
├──────┼──┼────┼────┼────┼────┼──────┤
│三等残废 │296 │64 │105620 │17960 │600 │4 │
├──────┼──┼────┼────┼────┼────┼──────┤
│复退军人 │2959│63 │156240 │16750 │560 │0 │
└──────┴──┴────┴────┴────┴────┴──────┘

现金1981年农村实行分田到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工分为优待粮款或优待部分
耕地。1982年,全县统一实行粮款定额优待。1983年10月29日,县政府颁发《关于做
好烈属、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规定现金优待定额,烈军
属每户每年优待现金: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单位,150元至200元;人均收入200元
至300元的单位,200元至250元;人均收入300元以上的,250元至300元。孤老、痴呆、
患有严重精神病的残废、复员、病退军人,优待现金150元至2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 子女无力抚养,生活水平低于一般农户的,优待现金80至120元。从1984年起,
优待工作采取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提留,统筹优待,兑付现金的办法。对烈军属户户
优待,病退军人根据其家庭情况酌情优待。1985年全县优待优扶对象2593户,发放优
待金44.8万元。

三、定期补助
1953年内务部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抚对象,均可享受定期补助:孤老
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遗孤;亲属无力抚养的
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失去劳动力,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
病故或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等级残废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
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长
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遵照内务部规定,沾化县于1958年实行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3至4元。
1979年10月,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通知,补助标准改为每月6~10元,并扩大补
助范围, 对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也给予定补。1
980年对全县定补对象进行复查调整,扩大对烈属、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补助人数。
调整后对烈属的定补比数由原来的48%上升为70%, 复员军人的定补比数由原来的
3.2%上升为12%,退伍军人的定补比数由原来的0.1%上升为0.42%。平均每人每月
补助8.2元。
1984年, 定补标准再次调整,烈属每人每月15元,复员军人每月10至15元。198
5年,对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改办成定期抚恤。

四、临时补助
为解决个别优抚对象的吃饭、穿衣、治病、修缮住房等暂时性困难,政府发放临
时补助费。补助费集中使用于灾区和穷困村队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退伍
军人等。1951年发放优救粮17.1万公斤,补助优救对象2020户,8162人。1952年发放
优救粮5万公斤,补助粮6万公斤。1954年发放烈军属实物补助款9330万元(旧人民币)。
其中一部分款购置牲畜、农具、肥料等,分给烈军属,另一部分对无劳力的孤老、病
残及长期生活困难的烈军属, 发放补助款,共补助966户,3916人。1955年为烈军属
及荣、 复、转、退军人发放入社基金专款3.95万元,补助545户。1956年至1963年共
发临时补助款38.1万元。1976年至1987年发放临时补助款37.08万元。

五、扶持生产
1982年,对烈、军属中有条件成为专业户、重点户的,优先提供贷款、粮食补助
及优良品种,优先提供原料、设备、机械动力,优先安排产品出售和紧张商品的供应。
1984年优先扶持163户,有44户发展成重点户、专业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