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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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年(清康熙六年),县始设民政分司,管理财赋、户籍、风俗、征役、赈恤、
移民等。民国时期,县设民政科(第一科),主要掌管法治、地方行政、自治、警政、
水利、移民、礼俗、禁烟、卫生、兵役、难民救济、慈善事业、司法调解、选举事务
和战争动员等。1942年,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其主要任务是动员参军,征集民
工,征收军粮及其他军需物资,收容避难人员,转运过境物资,安排烈军属生活,组
织生产救灾,发放救灾粮款和扶恤金等。抗日战争胜利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主
要任务是动员参军支前、征集民工及军需物资、拥军优属、抚恤补助、救济安置等。
建国后,县政府一直设民政科(局)。主要工作是战后军人优抚、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
安置、伤病残战士的安置、拥军优属、生产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
民主建政、移民安置、殡葬改革、陵园公墓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