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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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病、负伤待遇
1951年始,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企业职工享受劳保医疗。起
初,挂号费、药费、手术费均可报销,1966年始,挂号费和出诊费(以前无出诊费)均
由本人负担。1971年规定,凡经卫生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和旅馆费也可报
销。1980年后,由于医疗费超支严重,有的单位除住院治疗费和退休人员用药实报实
销外,其余全部医疗费定额到人。因公负伤的职工除全部报销医疗费和就医路费外,
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原单位补助2/3, 工资照发。因公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起居饮食需要别人照顾的,每月发给护理费51元。临
时工因公伤、病、残者,享受一定的劳保待遇,辞退时,据其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
生活补助费。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据其工作时间和病情确定医疗期,医疗
费的报销与固定工人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据
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职工生病期间,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龄长短发给60~100%的工资,病假在
6个月以上的, 发给本人工资的40%至60%。1981年4月始,病假在6个月以内,工龄
满10年的, 原工资照发,不满10年的发90%,病假超过6个月符合离休条件的,原工
资照发,不符合离休条件,工龄满10年的发80%,不满10年的发70%。

二、生育待遇
女职工生育, 产假期56天,双生或难产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假期
20~30天,产假期工资照发,医疗费按疾病医疗处理。企业单位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
生育时,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1980年4月后,改按《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
试行规定》执行。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工资照发。

三、遗属抚恤、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含离退休后死亡者) ,发给丧葬费240元,另
给一次性遗属抚恤费:因公死亡者发12个月的工资,病故者发10个月的工资,但最高
不能超过3000元。遗属按月发给补助费: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
月21元。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含因公致残退休后死亡者) ,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
葬费和本人工资25~50%的直系亲属抚恤费。1986年后,增发死者遗属困难补助费,
每人每月20~30元,并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非因公死亡的,发给
本企业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按供养遗属的多少,一次性发给本人6~10个月的
救济费。

四、福利费
机关、 事业单位1951年始,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福利费,1962年始,改按工资
总额的2.5%提取。 企业单位1953年始每年都提取一定数量的职工福利费,且逐年增
加。195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总额为26.7万元,相当于职
工工资总额的5.89%。 1978年, 福利费总额达208.5万无, 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8.22%。
50年代和60年代,福利费多数用于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补助。70年代后,由于人
民生活的逐年提高,多用于职工的各种补贴。迄1987年止,职工的补贴项目有:
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于1955年实行。标准额是3个月工资的4%,不
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1978年始,全民所有制职工全部实行,每人12元。
夏季防署补贴自1955年实行,每人6元。
粮价补贴1965年实行,每人每月0.8元。1976年调为每人每月1.2元。1978年12月
调为每人每月2元。 1979年一般每人每月1.5~1.9元。同年11月起,新参加工作的职
工不实行粮价补贴。
私人自行车补贴1975年9月实行,每人每月1.5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实行, 每人每月5元。1985年7月1日后,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将该项补贴并入基础工资,企业单位职工继续实行。
洗理费补贴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未实行《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自1980年实行。
男职工每人每月2元, 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1984年提高到男职工每人每月4元,女
职工每人每月5元。 企业单位从1981年8月实行,男职工每人每月1.6元,女职工每人
每月2.4元。1984年始,企业单位洗理费补贴标准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图书补贴费1984年11月实行。 一般每人每月4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工龄18年
大专以上学历的每人每月5元。
另外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凡有条件的,都为职工建立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
浴池、托儿所、文化室、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等。这些设施因系单位自
办,有的坚持经常,有的时办时辍,有的半途而废,但总的趋势是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