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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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俸与雇佣工资制
清代官员薪俸用银两支付,按年发给,有俸银、养廉银等。俸银又称正俸,知县、
主簿、典史等官员,除正俸外,尚有为数不少的养廉银。当时沾化官员的薪俸额查无
记载,只知皂隶、夫役、门子等每年为数两至数十两不等。
民国时期职官、公务员的薪俸改以元为单位计算,初按年发给,1928年以后按月
发给。1933年国民政府公布《官俸表》,分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种。沾化县(三
等县)县长为荐任十一级,月薪200元;秘书、科(局)长最高为委任九级,90元,最低
为委任十一级,80元;县督学、科员最高为委任十三级,70元,最低为委任十五级,
60元;办事员一般为委任十六级,55元。
清朝至民国时期,工商界实行雇佣工资制,工资数额由雇主确定。学徒工学徒期
间(一般3年),只管饭,无薪金。

二、供给制
自县境解放至建国前夕,抗日民主(人民)政府的干部职工工资,全部实行供给制,
按规定的标准供给菜金、粮食、服装,发给津贴费、医药费等。抗日战争时期,一般
干部职工每天的菜金、粮食供给标准,折合粮食为1.125公斤,津贴费每月1元左右。
解放战争时期,标准稍有提高,有的改为粮食包干,如小学教师每月领取小米70公斤
左右。
建国初,实行以供给制和薪金制为主要形式的多种工资制度。党政机关、人民团
体以及学校的部分工作人员仍实行供给制(标准有所提高),其余职工改行薪金制。薪
金制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以粮、棉、布、油、盐等生活必需品为计算基础,按
职工占“工资分”的多少折价发给货币。
1952年3月, 供给制改为供给制加津贴制度。把过去的伙食和被服供给标准折合
新工资分。以职务为主,参照德、才、资历等条件,将新工资分分为10等24级,再分
别给每人增加大、中、小灶工资分(大灶70分、中灶95分、小灶120分) 做为津贴。当
年7月, 又由10等24级改为10等29级。新工资分最高1706分,最低85分。1953年,企
业改行工资制, 并调整工资计算单位和工资标准。1954年6月,供给制加津贴制度改
为工资包干制。

三、货币工资制
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全面实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根据物价和消费水平的差别,
在全国范围划分不同类别的工资区。沾化县划为三类工资区。
通过工资改革, 全县干部职工的工资水平较前提高20%。1959年6月,1477名职
工的工资上调(多数是工人) 。1963年8~10月,再次调整干部职工的工资,有1714人
晋升1级, 96人晋升两级。调资后,全县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4元。1972年初至
10月底,又一次工资调整。工资上调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占总人数的48.5%,集体所有
制职工占总人数30.1%。1977年,对工龄长而工资偏低的职工又一次进行调整,工资
上调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占总人数的60.62%,集体所有制职工占总人数60.3%。
从1979年11月1日起,沾化县由三类工资区改为四类工资区,职工工资相应提高。
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1元, 集体所有制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3 5
元。1980年4~9月,给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晋级,全县有44.5%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35.3%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和46.5%的干部晋级。1981~1982年,对文教、卫生、体育、
党政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遍上调工资,1983年,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也
普遍上调。在普调的基础上,有2468名全民所有制职工、922名集体所有制职工、162
名党政事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晋升1~2级。

四、结构工资制与简化归并
1984年12月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
奖励工资4个部分的结构工资制。 企业职工工资实行简化归并,将繁多的各种等级工
资标准,简化统一为工人新的八级工资制和干部(指企业干部)的十七级工资制,并将
所有企业按性质分为3种类型, 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参加简化归并工资标准的
生产企业有全民所有制企业25个,集体所有制企业10个,参加人数为2352人,人均月
增资10.47元。
从1985年7月起,沾化又由四类工资区改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7月,企业单位由
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

五、计时工资制
建国以来,职工的工资一般按月发给,但多数企业单位和少数机关事业单位采用
月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相结合的计算方法。职工缺勤,按日工资标准扣发;加班
加点,按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加发。1987年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年平均人数分别为:
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9166人,集体所有制职工2696人。

六、计件工资制
一小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按照工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 (或完成一定的工
作量) ,根据工作等级、劳动定额、计件单位计发工资。该制度在“文化大革命”运
动期间曾一度中断,后又恢复。1982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1094人,1987年实行计件工
资制的有1839人(其中全民所制工人1019人,集体所有制工人820人)。

七、临时工工资
临时工一般实行日工资制。1978年以前的工资收入,一部归个人,一部交生产队
记工分。 之后,除每月向所在村交工资额5%的公益金外,全部归己。1982年始,国
家统一工资标准,临时工工资一般按固定工工资标准执行。

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的工资
退职人员,1978年前按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本人几个月的工资或按月发给长期救
济费。 1978年始,一律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但不得低于21元,1983年8月
始,改为不得低于26元。1978年后,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精简下放的职工给予适
当照顾,凡在精简时年老体弱、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按月发给本
人原工资的40%。 从1985年5月起,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精简下放后无固定收入
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
每月15元。
退休人员,根据工龄长短分别领取本人工资的60~90%,但每月不得少于31元,
1987年始,改为不得少于66.5元。
离休人员,照发本人原工资。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分别每年增发本
人1个月、1个半月、2个月基础工资。
另外,退职、退休、离休人员,均分别发给不同数量的安置费。

九、奖金
1959年以前,各企业根据生产(工作) 关键和实际需要发放奖金,称单项奖。195
9年4月始,有21个企业实行综合性生产奖,当年第二、三季度实发奖金8049.5元,占
月标准工资额的15.18%。工人受奖面占60%。
“文化大革命”期间废除奖励制度,将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始,恢复奖
励制度,本着“总额不突破,单位不拉平,个人不封顶”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完成国
家计划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情况,分别发给1个月、1个半月、2个月、3个月的标准
工资额,做为经常性生产奖。1982年,实行奖励制度的66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实发奖
金5.3万元, 平均每人107元,党政事业单位共发增收节支经费包干节余奖60万元。1
983年,全县企业单位共发经常性生产奖51.96万元(其中集体单位发5.6万元),党政、
事业单位发经费包干节余奖22万元。1987年,全县企业实发各种生产奖70.3万元,节
约奖21.2万元,党政、事业单位发奖励工资73.1万元。此外,还有原材料、燃料节约
奖,厂长3%晋级奖,劳动竞赛奖,超产奖等。

1952~1987年沾化县干部职工平均年工资表

单位:元

┌──┬────────────────────────────────────────┬───┐
│年度│县属集体制干部职工 │ │
│ │所有制 │ │
│ │职工 │ │
│ ├───┬────────────────────────────────────┤ │
│ │总平均│其中 │ │
│ │ ├───┬───┬────┬────┬────┬────┬───┬────┤ │
│ │ │工业 │基建 │农林水气│交通邮电│商业服务│科教卫生│金融 │国家机关│ │
│ │ │ │ │ │ │物资 │ │ │ │ │
├──┼───┼───┼───┼────┼────┼────┼────┼───┼────┼───┤
│1952│212 │ │ │ │ │ │ │ │ │ │
├──┼───┼───┼───┼────┼────┼────┼────┼───┼────┼───┤
│1957│487 │ │ │ │ │ │ │ │ │ │
├──┼───┼───┼───┼────┼────┼────┼────┼───┼────┼───┤
│1959│472.5 │403.9 │438.2 │443.7 │626.9 │430.3 │456.6 │472.5 │629.8 │ │
├──┼───┼───┼───┼────┼────┼────┼────┼───┼────┼───┤
│1962│417.3 │437.4 │ │393.5 │466 │443.2 │459.4 │472.5 │575.9 │ │
├──┼───┼───┼───┼────┼────┼────┼────┼───┼────┼───┤
│1965│503.3 │551.6 │ │418.9 │565.2 │486.3 │485.1 │491.1 │645.1 │ │
├──┼───┼───┼───┼────┼────┼────┼────┼───┼────┼───┤
│1970│498.23│ │ │ │ │ │ │ │ │ │
├──┼───┼───┼───┼────┼────┼────┼────┼───┼────┼───┤
│1975│582.5 │554 │479.7 │461.2 │615.3 │746.9 │478.3 │525 │640.2 │553.5 │
├──┼───┼───┼───┼────┼────┼────┼────┼───┼────┼───┤
│1978│539.1 │501.1 │632.9 │461.5 │593 │501 │507.8 │507.5 │549.4 │406.9 │
├──┼───┼───┼───┼────┼────┼────┼────┼───┼────┼───┤
│1980│621.83│ │ │ │ │ │ │ │ │ │
├──┼───┼───┼───┼────┼────┼────┼────┼───┼────┼───┤
│1981│679 │ │ │ │ │ │ │ │ │ │
├──┼───┼───┼───┼────┼────┼────┼────┼───┼────┼───┤
│1983│760 │ │ │ │ │ │ │ │ │ │
├──┼───┼───┼───┼────┼────┼────┼────┼───┼────┼───┤
│1985│1025.1│1130.3│604.1 │829.1 │1129.8 │1017.8 │1214.6 │1094.2│979 │849.7 │
├──┼───┼───┼───┼────┼────┼────┼────┼───┼────┼───┤
│1986│1279.7│1291.9│1052.9│1035.6 │1328.4 │1076.7 │1562.6 │1337.8│1255.5 │978.4 │
├──┼───┼───┼───┼────┼────┼────┼────┼───┼────┼───┤
│1987│1221.8│1524.2│968.6 │1130.6 │1443.6 │1094.7 │1308.2 │1296 │1342.8 │1062.3│
└──┴───┴───┴───┴────┴────┴────┴────┴───┴────┴───┘

沾化县部分企业工资标准(四类区)
(1985年工资改革前执行标准)单位:元

┌───────────┬───┬───┬───┬───┬───┬───┬───┬───┬───┬───┬───┬─┐
│级别工资额单位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备│
│ │ │ │ │ │ │ │ │ │ │ │ │注│
├───────────┼───┼───┼───┼───┼───┼───┼───┼───┼───┼───┼───┼─┤
│苇场、酒厂、油棉厂 │29.00 │34.00 │39.10 │46.20 │54.50 │63.70 │74.00 │86.40 │ │ │ │八│
│、农机厂、电业局等 │ │ │ │ │ │ │ │ │ │ │ │级│
├───────────┼───┼───┼───┼───┼───┼───┼───┼───┼───┼───┼───┤制│
│麻纺厂、化肥厂、广播 │29.80 │35.00 │41.10 │47.30 │55.50 │64.80 │76.10 │89.00 │ │ │ │ │
│站 │ │ │ │ │ │ │ │ │ │ │ │ │
├───────────┼───┼───┼───┼───┼───┼───┼───┼───┼───┼───┼───┤ │
│造船厂、砖瓦厂 │30.00 │35.00 │41.00 │48.00 │56.00 │66.00 │77.00 │90.00 │ │ │ │ │
├───────────┼───┼───┼───┼───┼───┼───┼───┼───┼───┼───┼───┤ │
│农业、林业工人 │29.80 │35.00 │39.10 │44.10 │50.40 │57.50 │65.60 │ │ │ │ │ │
├───────────┼───┼───┼───┼───┼───┼───┼───┼───┼───┼───┼───┤ │
│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人 │29.00 │34.00 │40.00 │46.00 │54.00 │63.00 │74.00 │87.00 │ │ │ │ │
├───────────┼───┼───┼───┼───┼───┼───┼───┼───┼───┼───┼───┼─┤
│县以下供销社业务人员 │66.50 │59.00 │51.50 │44.50 │39.00 │34.00 │29.50 │25.00 │ │ │ │非│
├───────────┼───┼───┼───┼───┼───┼───┼───┼───┼───┼───┼───┤八│
│粮食、商业、饮食服务 │93.50 │83.00 │74.00 │66.50 │59.00 │51.50 │44.50 │39.00 │34.00 │29.50 │25.00 │级│
│人员 │ │ │ │ │ │ │ │ │ │ │ │制│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人 │85.00 │76.50 │67.50 │60.00 │52.50 │46.00 │39.00 │31.00 │29.50 │26.00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