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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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招工
新中国成立后,百业俱兴,企业用工多通过劳动部门到农村招临时工、季节工。
1957年为不影响农业生产,劳动部门与乡政府协商统一招用。1959年、1971年两次将
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78年始, 干部职工退休、死亡,实行接班顶替的办法安排其1个子女就业,至
1984年取消干部子女接班顶替,全县共安排退休干部职工子女1145名。工人退休仍实
行顶班,1984~1987年,共安排工人职工子女253名。

二、城镇知识(待业)青年安置
1968年10月,本县首批11名下乡知识青年到永丰公社毛家大队插队劳动。1969~
1974年,济南、淄博等市的103名知识青年安置在李雅庄和徒骇河农场参加生产劳动。
1974年9月在南徐家和冯王庄设置“知青点” , 接收下乡知识青年。9月16日,本县
106名知识青年下乡。自此,每年9月都有一批城镇知识青年被安排来县下乡劳动。至
1978年11月,下乡知识青年共431人。
知识青年下乡劳动,1年半至2年即被召回安排工作。被招为学徒工后,根据其下
乡时间的长短, 确定学徒工期限。1985年7月,省劳动局规定,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
劳动期间,可与招工后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1978年11月后, 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改为直接安置就业, “知识青年”改称
“待业青年”。
1981年7月前,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管理,之后,
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1984年以前安置较易,就业率80%以上。之后,待业青年急剧
增加,就业难度加大,1984~1987年,就业率降至45%。1987年就业人数仅占待业青
年总数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