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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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各行政区建立调
解委员会, 有调解人员27人。1956年,全县各个乡均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人员3
25人。15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人员406人。1958年人民公社化
后,各公社、大队均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人员2535人。“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
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全县各公社、大队的调解组织,经过调整、充实,全部恢复工
作。1975年,在县直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15个,共有调解人员75人。1987年底,
全县共建立调解组织438个, 调解人员462人。 1981年至1987年底,共培训调解人员
7675人次, 调解各种民事纠纷达12325件, 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的
10.5倍,平均每年调解176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