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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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冬,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1948年6月裁撤。1950年4月建法院后,司
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
1978年,人民公社开始配备司法助理员。至1980年底,全县各公社配齐司法助理
员,均列入人民公社编制序列,业务受人民法院领导。
1980年11月建司法局,只设办公室,工作人员6人。1981年3月31日,增设公证处
(1人) 和法律顾问处(2人)。1982年8月又增设秘书股(2人)、法制宣传股(1人)、调解
股(1人)。1984年秘书股并入办公室。1987年底,司法局共有1室(办公室)、2股(法制
宣传股、调解股)、2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共19人。
司法局建立后,公社司法助理员由司法局领导。实行乡、镇区划后,各乡、镇均
设司法助理员。1987年底,共有专职司法助理员13名,兼职司法助理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