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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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复查工作,1984年前,由刑事审判庭兼管。遇有特殊情况,集中力量进行查
处。
1953年12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时期所发生的错捕、
错押、 错判的指示》,对1952年至1953年所审结的偷盗、暴行、虐待3类案件进行复
查,纠正错捕7人、错押5人、错判5人。
1956年, 组成3人小组,对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错案16
件,其中改判无罪的7人,改判减刑的5人,作其他处理的4人。
1962年至1963年, 由5人组成复查班子对1958年至1961年期间判处的案件进行全
面复查。 1962年首先复查干部、职工犯罪案件108件,纠正错案7件7人,其中改判无
罪1人, 免予刑事处分3人,减刑1人,提前释放2人。后对641起其他社会人员犯罪的
案件进行复查, 纠正错案95件,95人,其中改判无罪3人,免予刑事处分31人,减刑
的12人,加刑的2人,假释的21人,作其他处理的26人。
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指示,县法院
成立以院长为首的15人复查班子。 对“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判处的涉及347人的32
0个案件全部进行复查,纠正错案129件,其中改判无罪的50人,改判减刑的63人,改
判免予刑事处分的15人,改变性质的1人(由反革命罪改为刑事犯罪)。在纠错的同时,
对改判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4150元, 对原是干部、职工的8名改判人员帮助其恢复工
作。
1981年,对因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被判刑的案件进行复查。县法院共判处3件4
人,全部宣告无罪。
1982年,再次复查建国以来判处的所有案件。纠正错案17件17人,其中改判无罪
16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1人。
1984年, 建立刑事审判第二庭,配正、副庭长各1人,专管申诉复查工作。严格
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错必纠,严肃谨慎”的原则,对申诉案
件逐件查清落实,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1986年,对“文化大革命”运动前判处的12起反革命和其他政治案件进行复查,
通过复查,纠正错案6件,其中改判无罪5人,改判免予刑事处分1人。
1985年至1987年, 重点对“严打”以来判处的本人提出申诉的110个案件进行复
查,其中改判无罪的15件2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6件9人,减刑的41件51人,维持原判
的48件56人。
据不完全统计。自建院至1987年底,共纠正各类冤假错案325件,360人。其中改
判无罪111件,119人;改判减刑133件,156人;免予刑事处分41件,45人;其他处理
40件,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