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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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于1982年组建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2年至1984年共
受理案件41起,审结34起,标的额11.05万元。
1985年,法院抽调10余人组成巡回审判庭,由院长亲自带领,分别到泊头、黄升、
流钟、 古城、大高等9个乡镇和县直机关,深入到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法制宣传,
帮助理顺经济关系,完善承包合同。同时收办各类经济案件462起,审结455起,诉讼
标的额48万余元。
自1982年至1987年底,共收审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56起,其中审结740起 (调解73
0起,判决10起),诉讼标的额1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