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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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陪审员制度。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制度正式确定。根据规定,本县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刑事、民事案件均实行人民
陪审制度,但无固定的陪审员和名额,根据案情需要随时聘请。
“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人民法院被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亦随之消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1979年开始试点。1
980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
凡法律规定陪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全部实行陪审制度。1982年在县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上,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41名。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决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进行。此后,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少数重大或有影响的
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