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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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 建立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设副院长1人、审判员8人。其
判决和裁定由县人民政府签署。 1952年配专职院长1人,工作人员10人。1954年根据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独立审判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全院共有干警15人,设办公
室、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67年3月取消法院,由县保
卫部和“军管组” 代行其职权。1973年4月,恢复法院建制。1987年底,共有干警56
人,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科、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庭、经济
审判庭、政工科,配有专职纪律检查员。
人民法庭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3年11月为搞好普选,由法院派员与区委
负责同志组成八区第一普选法庭和二区第二普选法庭。为方便群众诉讼,1953年11月
29日, 法院派出第一巡回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驻义和镇,1957年撤消。19
54年2月,派出第二巡回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驻泊头,1956年撤消。1957年
至1987年底,先后建立下洼、黄升、冯家、古城、泊头、富国、下河7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