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4月, 建立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设副院长1人、审判员8人。其
判决和裁定由县人民政府签署。 1952年配专职院长1人,工作人员10人。1954年根据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独立审判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全院共有干警15人,设办公
室、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67年3月取消法院,由县保
卫部和“军管组” 代行其职权。1973年4月,恢复法院建制。1987年底,共有干警56
人,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科、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庭、经济
审判庭、政工科,配有专职纪律检查员。
人民法庭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3年11月为搞好普选,由法院派员与区委
负责同志组成八区第一普选法庭和二区第二普选法庭。为方便群众诉讼,1953年11月
29日, 法院派出第一巡回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驻义和镇,1957年撤消。19
54年2月,派出第二巡回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驻泊头,1956年撤消。1957年
至1987年底,先后建立下洼、黄升、冯家、古城、泊头、富国、下河7处人民法庭。
第三章 审判
1950年4月, 建立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长兼任。设副院长1人、审判员8人。其
判决和裁定由县人民政府签署。 1952年配专职院长1人,工作人员10人。1954年根据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独立审判机构,对县人民代表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全院共有干警15人,设办公
室、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1967年3月取消法院,由县保
卫部和“军管组” 代行其职权。1973年4月,恢复法院建制。1987年底,共有干警56
人,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科、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庭、经济
审判庭、政工科,配有专职纪律检查员。
人民法庭是县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53年11月为搞好普选,由法院派员与区委
负责同志组成八区第一普选法庭和二区第二普选法庭。为方便群众诉讼,1953年11月
29日, 法院派出第一巡回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驻义和镇,1957年撤消。19
54年2月,派出第二巡回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驻泊头,1956年撤消。1957年
至1987年底,先后建立下洼、黄升、冯家、古城、泊头、富国、下河7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