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5&A=1&rec=147&run=13

1955年,县检察院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
政策,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根据中央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改,捕
人要少,杀人更要少,斗争方法要文明些”的方针,10月27日,公安、检察、法院三
部门抽调5人,集中7天时间,对监所进行检察。狱中在押各类案犯47人,检查出错案
3人(当即释放),不按法律手续超时限的4人。1958年在押犯人125人,先后检查6次,
查出需加带刑具和批评教育的35人。1959年,对监所实行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检察制度。1981年1月,开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所试行办法》。
对人犯的羁押或释放、刑事判决或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
单位或看守所侦察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至1987年, 共清狱61次,参加联席会议60次,住所检察人员记监所日记993篇,纠正
干警一般违法43次, 给犯人上教育课22次,与犯人个别谈话172人次,对监外执行犯
普查5次, 印发监外执行犯检察法律解答小册子61本,到劳改单位考察本县服刑犯71
人次。 通过以上工作,共监督收押人犯628名,处理508名。1981年,对久押不决的1
名犯人写出专题报告, 很快判决服役。 在押人犯受教育后,1984年交代余罪15条,
1986年交代余罪16条,并提供破案线索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