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县检察院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
政策,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根据中央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改,捕
人要少,杀人更要少,斗争方法要文明些”的方针,10月27日,公安、检察、法院三
部门抽调5人,集中7天时间,对监所进行检察。狱中在押各类案犯47人,检查出错案
3人(当即释放),不按法律手续超时限的4人。1958年在押犯人125人,先后检查6次,
查出需加带刑具和批评教育的35人。1959年,对监所实行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检察制度。1981年1月,开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所试行办法》。
对人犯的羁押或释放、刑事判决或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
单位或看守所侦察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至1987年, 共清狱61次,参加联席会议60次,住所检察人员记监所日记993篇,纠正
干警一般违法43次, 给犯人上教育课22次,与犯人个别谈话172人次,对监外执行犯
普查5次, 印发监外执行犯检察法律解答小册子61本,到劳改单位考察本县服刑犯71
人次。 通过以上工作,共监督收押人犯628名,处理508名。1981年,对久押不决的1
名犯人写出专题报告, 很快判决服役。 在押人犯受教育后,1984年交代余罪15条,
1986年交代余罪16条,并提供破案线索26条。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县检察院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
政策,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根据中央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改,捕
人要少,杀人更要少,斗争方法要文明些”的方针,10月27日,公安、检察、法院三
部门抽调5人,集中7天时间,对监所进行检察。狱中在押各类案犯47人,检查出错案
3人(当即释放),不按法律手续超时限的4人。1958年在押犯人125人,先后检查6次,
查出需加带刑具和批评教育的35人。1959年,对监所实行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检察制度。1981年1月,开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所试行办法》。
对人犯的羁押或释放、刑事判决或裁定、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
单位或看守所侦察终结后移送的案件,以及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至1987年, 共清狱61次,参加联席会议60次,住所检察人员记监所日记993篇,纠正
干警一般违法43次, 给犯人上教育课22次,与犯人个别谈话172人次,对监外执行犯
普查5次, 印发监外执行犯检察法律解答小册子61本,到劳改单位考察本县服刑犯71
人次。 通过以上工作,共监督收押人犯628名,处理508名。1981年,对久押不决的1
名犯人写出专题报告, 很快判决服役。 在押人犯受教育后,1984年交代余罪15条,
1986年交代余罪16条,并提供破案线索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