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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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署时期,由于法律不完备,机构不健全,县人民检察署尚不能独立行使
检察权, 只是在各项政治运动中参加案件的查处,行使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权。从1
954年下半年开始,在刑事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试行检察权。改称人民检察院后,
开始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行使侦察监督权和审判监督
权。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的“大跃进”中,侦察监督、审判监督的职能被
取消。1962年中央纠正取消检察机关职权的错误后,复依法行使检察权。“文化大革
命”运动中取消人民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中断10年。1978年重建检察院,刑事检
察始得恢复。1953年至1987年底(不包括1967年至197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批
的案件2102起, 人数2266名。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1471人,不批准逮捕529人,退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21人, 撤回提请逮捕26人,转民事处理1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案件1569起,人数1728名,经审查,决定起诉1511名,免予起诉53名,不起诉41
名, 对123名触犯刑律,罪该逮捕、起诉,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的,予以追捕、
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