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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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衙内设有宅门(专门看守大门的人)2人,仵作(检验命案尸体的人)4人,
禁杂(专门负责看守监牢的人)8人。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有监狱及看守所。内设监狱署办公室、管狱员、看守室、教
悔室。男女犯人分别关押,并设有监狱工厂。
人民政权成立初期,公安局无固定监所。审讯股兼负临时看守职责。1946年在沾
城(今古城) 正式建立看守所。1949年,设立监狱,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教措施。1
954年, 对监所进行改建和维修。1957年公安局由沾城迁往新城富国,沾城所建监狱
废弃,在富国新建监狱1座,建筑面积为247.5平方米,设有医疗室、广播室、书刊室
等。看守所羁押公、检、法机关所办理案件中的未决犯和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决犯。
设所长、 副所长各1人,男看守员3人,女看守员1人。狱内每月消毒1次,晒被2次,
理发1次, 洗衣服2次,洗脚、剪指甲1~4次,犯人有病及时治疗。1977年7月,公安
局迁往新址富国沿河路12号,旧监狱随之废弃,重建新监狱,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
1985年8月, 山东省公安厅拨款26万元建新监狱,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1986年11月
竣工启用。设有:电视室、广播室、卫生室、浴室及排水、输电、监控等设备。新建
监狱启用后,原监狱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