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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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消防工作一直由公安局治安股兼管。1979年1月,公安局建立消防股,
普及防火知识,加强消防监督,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督促有关单位
添补防火器材5000余件,同时对工商企业等有关人员进行训练。自1979年至1985年共
培训消防骨干120次, 4000人次。32个消防重点单位,均配备兼职或专职消防干部,
公安局负责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年春、秋、冬分别召集会议部署工作。
1987年底,全县有义务消防队32个,队员3000余人,配备消防器材6000余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