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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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治安由绿营兵和捕、快班管理。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方设巡警局,置
一、二等警佐各1人,警兵20人,分快、壮、皂、捕4个班。1909年(宣统元年)改称巡
警署,编制照旧。民国初,改巡警署为警察事务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将快、壮、
皂、 捕4个班改为一、二、三、四队,1915年又并为缉捕队。1928年改警察事务所为
公安局,设局长1人,巡官2人,警兵40人,1929年警兵增至60人。1930年土匪徐三攻
打县城,公安局枪支大部损失,1931年重新调整,警兵45名。1937年“七七”事变后,
时局混乱,县政府瘫痪,公安局随之瓦解。
清代,一切案件均由刑房协助,知县亲理。民国初、县知事兼管司法,承审员审
理民事诉讼案件,但案件的裁决由县知事决断。1929年建县法院,设审判员检察官各
1人, 并设书记员、录事、检验吏、承发吏等。1932年裁法院建司法处,设首席审判
官(县长兼任)、承审员、司法书记员、录事、检验吏、执达员各1人。1937年“七七”
事变后,司法处随县政府一并失去职能。
综上所述,清代至民国时期,公安司法机构不成体系,且大权总揽于一人(知县、
知事、县长) 手中,遇有清官,是非尚能寻清,只惜贪官盛行,借治安之名行压榨人
民之实,借民事诉讼大发横财者不可胜数。解放后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机构逐步健全,
从人民利益出发,依法维护社会治安、惩治恶人、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敢说敢讲,敢
于揭发坏人坏事,公安司法真正成为打击坏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坚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