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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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始,兵役即分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
役人员。在年度征集的同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工作。复员退伍军人为一类预备役,未
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为二类预备役。两类均分一、二等:18~30岁为一等,31~40岁为
二等。预备役军官从复员转业军人中选配。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征服役。1958年实
行全民皆兵后,,预备役登记停止。1980年12月,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1981年
民兵与预备役结合,18~28岁的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
29~35岁的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1985年,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落实“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突出重
点、打好基础”的后备力量建设方针,民兵预备役工作更加踏实。1987年县人民武装
部被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评为“民兵预备役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