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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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6月, 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年满18岁至45岁的中华民国男子
有服兵役之义务”。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征兵事务由各级征兵事务处督饬办
理。 步骤为身家调查、身体检查、抽签、征集。1934年4月,改区公所为民众学校,
训练壮丁。每期3至4个月,训练内容以军事为主,兼学政治。各区每期训练40人左右,
共办10期,计训壮丁3200人。征训的办法是:按农户种地多少,挨次轮训。应征训练
之户无适龄男子或有特殊情况者,可找人代替。参训之学员多系富户子弟,均带枪参
训。结业后带枪回家,听候调用。其余适龄男子由乡政府负责在本乡、本村训练,择
较富者派购土枪。白天进行军事训练,晚上学习政治和文化。
1937年“七七”事变后,民众学校解散,训练停止。所有枪支被王功臣、吴德胜
假抗日之名收去,国民党政府的兵役法随国土沦陷而废止。
1953年, 国家颁布《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 。应征条件为:身体健康,成分纯洁,政治面目清楚,自觉自愿,年龄18~2
2岁。 1953年冬贯彻《兵役法草案》,实行义务兵役制。试征青年1096名。自1955年
以来,征兵办法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征兵命令,省、专(地区)分配征集任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征兵领导小组,设征兵办公室,由武装部、公安、卫
生、宣传、交通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宣传、体检、政审等组,负责征兵的具体
工作。各乡镇(公社)亦建立征集领导小组,负责向县输送应征青年。征集工作多在冬
季进行,每期征集开始,都有接兵部队派员配合完成。
1961年始征集女兵,当年有2名女初中毕业生应征入伍。
1978年3月, 国家颁布《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
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过批准,将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
术骨干转为志愿兵,服役期为15年。
1984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重新颁布,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该年始,所征新兵必须有
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同时,征集工作由接兵部队派员配合,改为县武装部向部队送兵。
自1953年至1987年,全县共征集新兵17089名,其中女兵17名,选拔飞行员(含滑
翔员)2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