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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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未,县以下设4乡25里,乡统里,里统村,分别设乡长、里长、村长。
民国初,沿清制。1931年,全县划为7个自治区,各区成立区公所,设区长1人。
1934年,裁撤区公所,改为民众学校,区长改称校长,设自卫训练班。1935年,恢复
自治区, 区下设乡、镇,全县辖7个自治区,68个乡、镇,自治区成立区公所,设区
长1人,乡、镇成立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区统乡、镇,乡、镇统村庄。
全县解放后,1948年11月,普遍建立乡、镇人民政府,称区、乡(镇)公所。区设
正、副区长各1人,乡(镇)设正、副乡(镇)长(开始称主席)各1人。乡(镇)统行政村,
设村长1人。区、乡(镇) 长由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长由村民大会选
举产生。
1957年,撤区并乡。1958年10月,取消乡(镇),成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
公社设社长1人, 副社长4人;公社下属村庄改称生产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各1人;
生产大队下设若干生产队, 设正、副生产队长各1人。公社正、副社长由公社社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生产大队长和生产队长分别由大队和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1963年2月,建区划小公社,区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称区公所,设区长1人,
副区长2~3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未变。
1967年4月, 撤销原区公所及小公社领导体制,成立区革命委员会和公社革命委
员会,区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公社所辖生产大队亦改称大队革命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生产队不变。19 68
年5月,撤区并小公社为大公社,公社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6人。大队建
制不变。公社革命委员会领导人,1978年9月前,由组织委任,1978年9月始由社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1年1月,改公社革命委员会为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大队革命委员会亦改称大队管理委员会, 设正、副主任各1人,生产队不变。公社管
理委员会领导人,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队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生产队长,
分别由大队和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1984年4月,将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
副乡(镇) 长2~3人。乡(镇)所辖行政村,建立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
人。乡(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办事处领导人由组织委任,村民委员会
正、副主任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