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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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县的公民选举,从1942~1987年,经历了如下几个不同阶段:
1942年和1945年,在沾化东部抗日根据地民主推选参议会参议员和临时人民代表
会议代表;
1950~1953年,公民推选沾化县各界人民人代表大会代表;
1954~1978年,民主普选沾化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即由乡(社)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1年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法》及《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选民直接
选举县、社(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革除了间接选举制度,使选举制度具有更广泛
的民主性。

一、代表资格
抗战时期民主推选参议会参议员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者,不分男女,不论阶级
成份、党派及财产多寡,均可当选为参议员。但是,汉奸、罪犯、被政府判刑剥夺公
民权利及嗜食毒品者除外。
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
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性别、阶
级、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
1953年以后, 人民代表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
8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的人除外。

二、选举制度
1942~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由于日伪军盘踞县城及农村部分地区,参议会参议
员和县临时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只在抗日根据地内由各抗日群众团体民主推选。
1950~1953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即
县人民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充任。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部队的代表,
分别自行选派。乡村代表由选民推选。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各界人民代
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商定,由县人民政府邀请与会。
第一届至第八届(不包括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
即由乡(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
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自1981年1月沾化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始, 实行直接不等额选举。
大致分为4个步骤: 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办公室,乡
镇只成立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的计划。第二,进行普选宣传教育,做好选民资
格审查。县、乡均设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并协同各基层单位搞好
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选举代表。选区的划分,乡镇以自然村或
行政村为单位,每个选区按选民居住情况编成若干选民小组,县直各单位均由县选举
委员会统一划分选区。代表的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后
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多于代表名额),最后由各选区以
不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出当选代表。第四,在召开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后,接着召开
县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