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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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使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952年
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遵照“自愿互利、典型
示范”的原则,领导农民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首先由城关区徐家村张义仲等18户农
民办起了全县第一个初级社,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有,土地由合作社
统一经营,劳动产品除部分按土地分红外,大部分按劳分配。经过有组织地治潜改碱,
兴修水利,增产幅度较大。1950年,18户农民入社前粮食总产20吨,1952年在遭受严
重涝灾的情况下, 粮食总产42.5吨,增产1倍以上。初级社初步显示了优越性,强烈
地吸引着社外农户。 1952年底,全县发展到9处,1954年底为957处,入社农户47317
户, 占全县总户数的69%。初级社内部建立管理委员会,生产管理大部分采用小段包
工,定额管理的办法,分配多按“地四劳六”或“地三劳七”,对牲畜和大型农具,
有的租借,有的折价归社,社员劳动记分。由于管理办法和分配方式来自群众,较为
合理,社员生产积极性较高,粮食亩产比单干户平均多15-17公斤。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建成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
所有,实行土地入社,取消初级社时的土地分红。牲畜、较大农具、果园、苇塘、水
井等折价入社,集体管理,集体使用,价款分期偿还社员。高级社收入实行按劳分配,
对无劳力户给于适当照顾。高级社为便于生产,根据居住远近,编为若干生产队,社
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减产受罚的管理办法,生产队对社员
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社、队一般都有年度、季节、小段生产计划,实行干部参加劳动
和民主理财。在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中,由于要求过急,变革过快,时间
短,工作粗,并社后有许多政策性的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有的管理较混乱,一
度出现粮食减产,收入下降的现象。1956年冬至1957年春,不少农民要求退社,有些
地方发生闹社事件。 1957年3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
示》,开展整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并选派干部到基层帮助工作,教育群众正确对
待农业合作化后出现的问题, 使闹社事件得到合理解决。1957年底全县高级社从125
处调整为210处, 缩小了高级社规模,组织管理形式初步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1958年农业生产再度出现丰收局面。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全县20个乡252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13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
营。人民公社化与“大跃进”,“大炼钢铁”运动结合在一起,出现了以高指标,瞎
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在许多方面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同全民
所有制的界线,无偿调拨集体的公共财产,无偿调用集体劳动力。在劳动管理上,实
行营、连、排的军队编制,进行以公社或大队为单位的大兵团作战。在分配制度上有
的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方法,普遍以村为单位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
钱。社员的自留地,收归集体经营。同时,在干部中“反右倾”、“拔白旗”,把那
些抵制左倾错误的干部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这些不切实际的错误政策,严重
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59年5月, 中共无棣县委对平调的集体财物,进行了清理退赔,共产风有所收
敛。1960年11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
和《关于彻底纠正“五风” 问题的指示》,继续纠正“五风”错误。1961年6月,县
委落实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实行公社、大队、生
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62年2月,普遍将生产队划小,一般二、三十户一
队, 全县组建生产大队559个,生产队3389个,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
组织生产和分配,独立核算。在劳动管理上,多数队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
组作业,小段检查”,恢复了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小开荒,强调干部参加集
体劳动。调整后,农村形势迅速好转。1965年,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各级党委
发动和组织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生产条件不断改善。是年,
全县粮食总产达2.8万吨,创历史最好水平。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 期间,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口号下,左倾错误泛
滥成灾,把“一大二公”、“平均主义”当成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把农民种自留地和
搞正当的家庭副业当做“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推行“政
治评分“(所谓“大寨记工法”,滋长了在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又加生产不计成本,
生产费用过高, 出现了大量分配上的超支户,按劳分配 政策不能兑现。在经济结构
上,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多种经营; 在管理体制上,学习“后合山经验”,
部分生产队被撤销,搞成“筒子队”,“实行两级 (公社、大队) 核算”结果是破坏
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了财务管理上的棍乱和生产
的单一,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在生产队统一经营
下包产到户到组、 联产计酬办法。1980年9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全县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佘
家公社党委书记李玉金率先推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 1981年粮食总产量达810.3
万公斤,比1980年增产160.3万公斤,单产提高12.5公斤。当年,全县即有87.2%的村
推行佘家公社的办法,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把土地按人口平均承包到户,
由户经营管理,原生产队的大型生产资料,如机械、牲畜等,通过承包合同由生产队
承包到农户或生产小组经营;在分配上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的权力和义务,农民把
这种分配方式概括为“保证国家的(农业税与农产品交售任务) ,留足集体的(公共提
留),余下是自己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根本上克服了平均主义、“大锅饭”
的弊端,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982底,全县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机构进行改革,实行政社分
开,公社改称乡、镇。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了调整,延长
了承包期 (承包期限一般为15年);村委会在灌溉、小型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搞好服
务,农民按承包合同完成粮、棉、油交售任务后,行使经营自主权; 支持专业户,重
点户对林、牧、副、渔和各种经营实行专业承包。1987年专业户达2,747户。随着生
产责任制的逐步完善,农民生产积极性越来越高,经济效益上升幅度越来越大。1985
年粮食总产达155165吨,比1978年增长1.8倍,棉花总产7610吨,比1978年增长106倍。
农业总产值达14804万元, 比1978年增长2.3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94元,比1978年
增长4.6倍, 接近全国农民平均收入的水平。1990年在遭受严重涝灾的情况下仍达到
粮食总产134898吨,棉花总产15061吨。农业总产值(按80年不变价)18896万元,农民
人均收入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