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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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1957年5月, 县节制生育委员会成立, 1963年3月改称计划生育委员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行解散。1971年7月,县里又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82年5月,计划生育办公室改称计划生育局,1984年5月,改
称计划生育委员会至今。
管理 1956年无棣县开始宣传节制生育,实行自愿自费避孕。节育多采用避孕套、
避孕药物、避孕环。1957年开始提倡晚婚,1964年提倡青年男女农村23周岁、城镇25
周岁为婚龄, 有140名青年响应号召推迟婚期。是年起,县委、县府要求多子女的干
部群众做结扎手术,并下达了《关于节制生育手术收费标准和实行免费手术的试行规
定的通知》。首先在城关区城关、冯家两公社试点,81人做了节育手术。1965年做手
术1104例。1966-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一度陷于停顿,
节育措施实施不利,人口生育失控。1971年重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一对夫妇生
育一、 二个孩子为好,本年度,有14486名妇女落实了节育措施。1972年推行“晚、
稀、 少”政策,全县有14284名青年订立了晚婚计划,婚龄推迟到25周岁左右,初婚
峰值为26岁, 晚婚率为64.1% ; 已婚妇女中, 有8580人落实了节育措施,节育率为
38.5%。 1974年起免费供应避孕工具。1976年再次肯定城镇男、女青年晚婚年龄为25
周岁。1978年统计,全县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23.7岁,初婚峰值23岁,早婚率为0.09
%。 1979年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下半年
开始颁发“独生子女优待证”。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
婚龄。 是年,女性平均婚龄22.7岁,晚婚率为80.7%,比1978年下降。其原因是农村
早婚现象增多。1981年,县委、县府制定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同时推广“间隔式”
生育,规定了申请生二胎的条件——(1) 所生一孩确系病残者; (2) 再婚夫妇有一方
是初婚的;(3)双方都是少数民族;(4)双方系归侨或台、港、澳同胞的;(5)烈士独子只
有一孩户的。 符合上述情况安排生二胎时,第一个孩子须满5周岁。对抢生、超生二
胎以上的干部、职工、群众从行政和经济上给予严肃处理。同年,广泛宣传《婚姻法》,
提倡优生学,禁止近亲结婚,防止遗传疾病,加强优生优育。全县普遍建立了三级妇
幼保健网,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有条件的医院建立了优生咨询门诊,县妇幼保健
站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定期对孕妇婴儿进行检查,部分农村兴办了“一条龙”社
会福利事业,即“接好生的、育好小的、教好大的、养好老的”。
1984年,县委、县府又规定: 以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机关
干部职工晚婚者增加婚假7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妇女增加产假28天,还可延
长产假到半年, 婚假和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评全勤奖。 是年全县晚婚率为
57.9%,平均婚龄25.5岁,峰值为26岁,早婚率1.97%。1985年,农村早婚陋习有所抬
头,早婚率为4.9%,比1984年增加一倍多。1987年早婚率6.5% ,晚婚率58.4%。1990
年严格控制早婚早育,晚婚率上升为60.25%,早婚率下降为0.2%。
成果 1964年-1990年全县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累计412867例, 节育率由1964年的
0.12%上升到1990年的87%, 出生率由1963年的46.6‰降到1990年的14.82‰,自然增
长率由1964年的28%。 降到1990年的8.5‰,人口的盲目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1979-
1990年全县累计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45697人,其中29709人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领证率由8.25%增长到54.6%,一胎率由45.7%增长到67.9%,多胎率由24%下降到0.28%。
在机关和农村有不少允许生二胎的夫妇自愿坚持只生一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