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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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 (光绪三十三年) ,县内学务经费岁出166423元 (银元) ,其中官府拨款
89530元,其余款项出自学田、附捐(地丁附捐、温户附捐、屠宰附捐) 和私人捐赠。
清末的教育经费只用于县立高初等学堂,各村私塾由筹办者自负。
民国初年,高等小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公产,其次从丁糟附税、屠宰税、田
房契税中提留,另加庙产、公款补助。据1919 年统计,学务经费年约1万元。国民党
统治时期, 教育经费从渔税、 地租、 屠宰捐中拨发。 1931年, 县教育经费为
22884.614元, 其来源为: 地丁附捐12863元,契纸附捐400元,基金生息47.546元,
学田地租761.638元,斗称捐2925元,商船捐1750元,各项杂捐4137.43元,附捐均由
县府代征转拨,基金生息和学田地租由教育局自理。以上款项,用于教育行政费4052
元,初等教育拨款14233元,社会教育拨款1849元,学生津贴支付880元,临时费用支
付1870.614元。以上收支,均由教育经费委员会议决实施,并呈省教育厅备案。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实行供给制,教育经费来自上级拨款和生产自给; 日
伪教育费用,由伪县公署征收;国民党办教育所需费用亦从其控制区内征集。
1945年解放后,仍沿用抗日根据地的供给制,教育科的费用由县府供给,小学教
职工吃粮由各区文教助理定数、签字,到其工作的村镇摊敛。1948年青州会议以后,
上级政府开始专拨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约占全县公粮的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教育经费由县政府随同公粮征收地方附加解决。 自
1953年起,教育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均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以学生缴纳的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为辅;民办学校的经费,根据“集体办学、个人
负担、国家辅助”的精神,由办学单位筹集,或按户摊敛,或学生自纳,情况不一。
1958年公社化后,农业中学和民办小学的经费从公社或大队公益金中解决。1969年,
小学下放到大队以后,县直属学校经费由国家拨款,联办中学和小学的经费,由国家
和集体共同负担。1982年,县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包干”,款项由地方财
政支付,县教育局包干使用。1985年,教育经费由单一的国家拨款改为多渠道筹措。
县财政以1985年下拨各乡镇中、小学经费为基数,自1986年实行包干,乡镇政府开始
征收教育事业附加税,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捐助办学。1990年,全县教青经
费1009.2万元(其中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683.4万元,主要用于公办教职工工资和
部分公用经费。 征教育事业附加税259.4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
经费) ,另有企业办学经费22万元(主要是埕口盐场教青经费),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收入转为教育经费的444.4万元,用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