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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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设教谕和训导署,负责管理县内生员及文庙事务。县内书院由训导署管理,
书院山长 (院长) 由地方官绅聘任,各村私塾由办学者自己管理。1905年科举制废除
后,取消教谕署,改称劝学所。劝学所置“劝学总董”主司教育行政事务,下设劝学
员4名,负责所辖学区的学务,以推动地方人士改良私塾,建立学堂。
民国元年,训导署亦取消。翌年劝学所改为“视学所”,负责人称县视学,劝学
员改称区视学。1916年师范讲习所、乙种蚕业学校、高等小学校,校长均由县长任命。
全县下设四个学区,由区视学定期巡察,各校校董管理常务。1923年,县教育机关始
称教育局。1933年,教育局又改称县政府第五科,直到“七七事变”。这一时期的县
立初等小学校民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名,县长任命; 一般小学由各区自行管理,由县督
导。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小学由抗日民主政府文教科 (教育科) 指导,由村基
层政权直接管理; 国民党统治区的中学和高小,由县政府第五科直接管理,小学由村
基层政权负责日伪县公署第五科直辖其完全小学、“模范小学”和女子小学,其余小
学由伪村政权管理。1945年解放后,县民主政府设教育(文教)科,下属各区设文教助
理。高级小学校长由教育(文教)科提名,县府任命,初级小学由区文教助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县人民政府设教育 (文教) 科,各区设文教助理和扫
盲辅导员。各完全小学由教育(文教)科管理,校长由县政府任命,各区初小和高级班
由区文教助理管理,农民业余教育由各区扫盲辅导员负责。
1953年,无棣中学实行省(委托专署代管)、县双重领导,校长由省教育厅任命,
业务由专署教育局管理,县对学校实行政治领导。1958年公社化后,中学处数激增,
人事权下放到县,中学校长由县人委任命,专署仅对各县中学进行业务指导。同时,
公社成立中心小学,由中心小学校长管理本公社小学教育。1962年,各区仍设中心小
学, 中心小学校长管理本区小学教育工作,各区另设扫盲辅导员1名,负责本区农民
业余教育工作。
1967年县革命委员会设宣教组, 翌年6月,县和公社革命委员会均建立教育革命
领导小组(简称“教革组”,后易名“教育组”),分别统一管理县和公社两级教育工
作。1984年体制改革,各乡镇设文教助理和扫盲辅导员,建立乡镇中学和中心小学,
乡镇中学校长负责管理本乡镇初级中学,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本乡镇小学,乡镇文教助
理负责本乡镇全盘教育工作, 扫盲干部负责本乡镇成人教育。 1988年教育系统实行
“三权”(人、财、物)下放,除一、二、三中,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和实验小学由县教育局直辖外,其余中小学全部下放乡镇,副校长以下教育干部由乡
镇政府任命。次年进行“三制”(校长选任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改革,县直
及各乡镇中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命,副校长以下教育干部由校长选聘,属乡镇中小
学的,由乡镇政府任命,属于县直属学校的,则经县教育局批准。1990年,副校长任
命权收归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