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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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教师 民国时期,教师实行“聘任制”,职业极不稳定,收入也十分微薄。
1930 年, 小学教师月工资分为5等,月薪5—45元。据1932年省教育厅统计,无棣小
学教师月薪5—11元者271名,12—14元者27 名,15—24元者31名,25—35元者3名。
到“七七事变”前夕,公办小学教师月工资18—26元,村镇小学多为民办,年工资约
150元左右。
1949—1951年,公办教师的工资实行“薪粮制”,教师每月由政府发给小米。高
小分别为110公斤、 95公斤、80公斤,初小分别为80公斤、65公斤、60公斤。1952年
教师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同时由薪粮制改为工资分制。小学教师待遇低者90个工
资分,高者140个工资分,后经工资调整,小学教师的月平均工资为27.81元,中学教
师的月平均工资为44.97元。
1956年工资改革,由工资分制改为工资制,小学教师月工资最高者64.5元 (小教
2级),最低者26元(小教10级)。中学教师最高者72元(中教5级),最低者39元(中教10
级)。工资改革以后,小学教师 月平均工资约提高39.88%,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约提
高18.5%。1963年,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为38元,中学教师月平均工 资为45.9元。
1977年公职人员调整工资, 全县教育系统升级面为40%,1979年增设班主任津贴
(初实行时每月5—7元,后改为15元),同时再次调资,升级面仍为40%。1980年以后,
通过“普调” 和“套改”,教师工资继续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81年3月,省召开中
等专业学校会议, 部署全省中专评定职称工作。无棣师范3名教师晋升为讲师。1984
年,为中学5级、小学3级以上教师给家属办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此后
“农转非”面进一步扩大,“文化大革命”前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均享受这一待遇。
1985年开始实行教龄津贴, 以教龄满3年为起点,分3元、5元、7元、10元4个等级。
1987年8月教育系统进行第二次职称评定,评出中学高级教师18名,中学一级教师190
名(含民办教师3名) ,中学二级教师83名(含民办教师41名),中学三级教师471名(含
民办教师31名) ; 评出小学高级教师221名(含51名民办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1042名
(含民办教师686名) ,小学二级教师813名(含民办教师551名)。既而教师工资与职称
挂钩,县内小学教师月工资最高者为97元(小教高级) ,最低者56元(小教3级),中学
教师月工资最高者105元(中教高级),最低者62元(中级3级)。全县小学公办教师的月
平均工资为68.05元,中学公办教师的月平均工资75.88元。1990年,小学教师月平均
工资为105.64元, 最高者144.5元, 最低者77元, 中学教师 (含中专) 平均月工资
106.77元,最高者165元,最低者84元。
民办教师 清末塾师的工资称“束修”或“学费”,没有统一规定,大多是聘请
时议定,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分三次付清。有些平时还担负教师的伙食。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民办教师由各村自行聘请,待遇由应聘教师与学校董事会商定,
费用从村行政费支付,或学生分担。合作化以后,民办教师的的报酬由生产队记工分,
相当或略高于一般整劳动力一年所得。1964年起,政府每月发给民办教师补助费2—5
元。1972年,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改为5元,初中改为8元。1979年,补助费小学民办
教师增至10元,中学增至13元。1982年,因农村体制改革,民办教师的待遇改行“联
教计酬”责任制,除公助部分外,生产大队每月给补助费15—20元,由公社统一提留。
1984年以后,民办教师改行工资制,到1990年,月平均工资小学为30元,中学为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