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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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1955年3月,无棣县开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草案)》 。同年
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年,县兵役局开始
按有关规定和上级分配的任务,选拔18—22周岁合格青年入伍,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
空军4年, 海军5年,服役期满退伍。1978年3月,国家颁布《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
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过批准,将
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干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为15年以上。1984年5月,
国家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
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自是年开始,所征新兵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
化水平。从1955年到1990年,无棣县历年均能按质量要求完成兵员征集任务。各年度
征集数额不等, 最多达974人,最少13人,亦有个别年份无征集任务。1980—1990年
度征集人数渐趋稳定,除1988年无征集任务外,最少245人(1984年) 最多573人(1990
年)。10年间共征集女兵8人,飞行员2人。
预备役 1955年《兵役法》颁布后,实施预备役制度。在年度征集现役兵员的同
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其始,复员退伍军人为一类预备役,未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为二类
预备役。两类预备役均按年龄分为一、二两等: 18—30岁为一等预备役,31—40岁为
二等预备役。预备役军官从复员、转业军人中选配。
1957年11月,预备役与民兵合一,1958年实行全民皆兵,预备役登记暂停。
1980年预备役制度恢复。1981年同民兵制结合,规定18—28周岁的退伍军人和经
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29—35周岁的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对预备役
退役军人的档案进行重新登记整理,并造卡分类存档,以备战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