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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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除对当事人的申诉案件随时进行复查,每年对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外,还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进行过三次
较大规模的刑事案件复查工作。
1956年, 县公、检、法等部门对1955年镇反中的256起案件进行复查,原判不当
而改判的125件, 占总案数的49%,其中错判2件,不应判而判44件,轻罪重判77件,
重罪轻判1件, 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政策界限不清、法律执行不严等问题得以及时纠
正。
1962年8月,法院会同商业、供销、文教卫生、粮食等部门成立4个复查小组,对
1958—1961年判处的机关、企业、学校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复查,共计57起57人,
维持原判50人, 改判无罪1人,免刑3人。1963年4月,转入对社会犯罪案件的复查,
1958—1961年判处徒刑尚在劳改的刑事案件187件187人次复查后,维持原判的151人,
提前释放的15人,事实不清重新查证的4人,改判的1人,减刑的16人。
1978年5月—1980年4月复查“文化大革命”非常时期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287起,
本着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规定、忠实于人民利益的精神,坚持“全错全平、
部分错部分平、 不错不平”的原则,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而判刑的3件案件全
部平反; 对所谓“恶毒攻击党和社会主义”的36起案件,维持原判的1件,减刑的1件,
无罪释放的34件; 对其他248件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维持原判的178件,减刑
或免刑的34件,无罪释放的36件。
各类案件复查后,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多方面做善后工作,落实了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