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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辑 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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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依照渤海行署指示,县司法科审判工作实行人民陪审制。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立后, 陪审制度逐步完善。1956年11月,各区共选举陪审员100名。翌年,审理
的刑事、民事案件有68%由陪审员参加陪审。“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制被取消。
“文化大革命” 结束后恢复。 1980年后,凡需要陪审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一
律实行陪审制,有2名固定的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