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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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县亲理民事诉讼,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处理。民国时期,初用清律,
后按《民法大全》中的有关条款处理民事案件。
1945年无棣解放后,县政府司法科依照《渤海区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及中央颁布的土地法令等,处理少量土地、债务、家务等民事案件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特别是《婚姻法》的公布实
施,有关婚姻家庭、土地的民事案件激增。1950—1955年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
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工作方针和”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审结婚姻、
家庭案2008件,土地纠纷案353件,有效地配合了土地改革运动和《婚姻法》的实施。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停顿,至1973年法院恢复前,6年仅审结
84件,许多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1973年后,民事审判工作逐步全面展开,至1981年审结民事案件1006件。1982年
《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依法及时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199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
案件249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