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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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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事案件由知县依照《大清律例》审理。1910年 (清宣统二年) 执行《清
现行刑律》。民国时期,初用清律,以后又加了一些法令、条例。此后地方军阀、国
民党滥杀无辜,刑事审判基本上无法可依。
抗日战争中,抗日民主政府以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保障人民利益,
镇压汉奸和其他反革命分子。 1945年9月无棣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刑事审
判由县公安局负责,重点审理武装匪特及现行反革命分子案件。
1951年1—5月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贯彻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一
审裁定,纠正了“宽大无边”的偏向,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巩
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1953年—1957年大力开展巡回审判,重点打击破坏粮食统购统
销政策、破坏互助合作运动的犯罪分子。1958年秋,审判工作受“五风”影响,提出
“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苦干两个月,争取安全县”等不切合实际的口号,
全年判决刑事案件530件554人。1959年后,又执行“少杀、少捕、少管制”的政策,
至1965年7月间只判处262起455人。
“文化大革命”前期,法院丧失审判职能,刑事案件不能依法及时判决。1966—
1976年10年间仅判处303件330人。
“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执行法定
审限、 陪审、 回避、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依法及时审理各种刑事案件。1977—
1987年10年间共审结刑事案件430件494人,在1983年开始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
动的第一战役中,审理的刑事案件,结案率超过1981—1982年两年结案总数的89.5%;
同时, 注意扩大办案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召开大型宣判会2次,宣
判犯罪分子37名,参加大会的干部群众达3万余人,印发布告1万余份,教育了群众,
震慑了犯罪分子。1988年后,继续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重点,对大案、要案提前介
入,一经起诉,快审快判。至1990年审结刑事案件147件1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