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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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监所检察靠临时抽调人员进行。1956年,检察院视
察监房、查阅犯人登记簿、个别了解人犯时,发现公安局看守所存在着押收犯人手续
较乱, 超过拘留法律时限等问题。1959年9月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组成联合检查
组, 对在押犯人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发现在押犯31人中,有不应拘留的3个,看守
不严逃跑的2人,超过羁押时限的26人。对检查的问题均及时做了处理。自1963年起,
监所检查制度化,每年都进行3—4次大检查,促使看守所依法实行严格的文明管理。
1978年开始, 监所检察工作由1名副检察长负责。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开始后,检察院进一步健全监管检查制度,一年中,对看守所进行25次检查,找在押
人犯谈话170余人次, 监所工作未发生任何大问题。1984—1987年对看守所和收审所
全面检查14次, 检察长和检察员给在押犯人上法制教育课20余次。 在押犯人受教育
449人次,加强了对在押犯人的法制宣传和政治攻势,收到了明显的效果。1988年后,
突出对安全防范、文明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工作的检察,同时建立了检察员检察制度。
至1990年三年中,检察长检查监狱33次,检察员驻所检察平均28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