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4&A=3&rec=442&run=13

审查批捕 根据中央《关于补办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法律手续》的
规定,自1956年起,县检察院开始承担批捕工作。当年对1955年以后经公安机关逮捕,
检察院尚未履行审查批捕手续的案件112起,114人,清理和补办批捕法律手续。1958
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493件,批准逮捕312件。1959年,按“可捕的坚决捕、可捕
可不捕的一定不捕” 的原则, 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89件,批捕96件。同年3月对
1957年积案和1958年的 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逮捕的5—9人中,逮捕正确的532人,
占93.5% ; 可捕可不捕的17人,占3%; 事实不清的9人,占1.58%; 错案10人,占1.75
%;冤案1人,占0.17%。1962年批捕人犯的手续改为由县检察院审查,报专区检察院审
批,逮捕正确率达100%。1964—1965年,检察院贯彻“依靠群众制服敌人”的方针,
坚持“干部、群众、办案人员”三结合的办案方法,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36件,
仅批捕7件。1966年,受案12件,批捕10件。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于
1981年3月11日成立检察委员会, 健全“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难
疑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的制度。1983年8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
按照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要及时做出批捕、起诉决定的精神,至1984
年7月, 共审查批捕118起157人,其中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团伙、爆炸、
重大盗窃等“七类”案件罪犯占109名,各类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从1982年的5.5天缩短
到2.5天,“七类”案件平均每起结案时间仅2天,从快从重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1988年底,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重大恶性案
件提前介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进行严格监督,保证案件质量。至1990年三
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14件,批准逮捕185件。
审查起诉 从检察院成立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555起,其中
1955—1966年受理1250起, 起诉1103 起,1978—1990年受理502起,依法起诉456起
(1967—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停办)。
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人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对审判机关
实行监督。 1955—1990年共出席支持公诉1209件,其中1955—1966年793件,占同期
起诉案件的71.9%,1978—1990年416件,占同期起诉案件的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