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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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县街大门外路西设监狱,亦称“班房”,由典史负责监押犯人。民国初
设管狱员管理。1925年,改为看守所,由省法院委任监狱长负责。下设书记(雇员)、
禁卒(男看守)、官卖婆(女看守)等监管人员。监所管理无规章制度可言,管理者视犯
人为剥削对象,虐待勒索犯人。
1945年9月解放后, 县政府设监狱,由民政科管理,县政府警卫队看押。1947年
监狱改为公安局看守所,负责羁押未决犯和一年徒刑以下的已决犯,由公安队监押。
监所注重教育改造,并以“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
按不同季节,做出有计划的生活安排,配备兼职医生,储存少量常备药品,对监室保
持清洁,空气流通; 不断改善监所管理环境,逐步形成严格的值班、收押、提审等规
章制度,及时掌握犯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