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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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常住人口管理: 清末和民国前期, 设保甲以编审居民。1925年军阀
县政府改甲为闾, 以20户以上为1闾,直辖花户。1945年无棣县解放后,县政府废除
保甲制和邻闾制。为配合剿匪,1946年4月实行通行证、职员证和路条制。1947年7月
治安股设专人负责户口调查统计工作。1951年,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暂行条例》的
要求,首先在城关镇建立户口簿、户口卡片,公安局管理县直机关户口,各区 (乡)
公安员管理农村户口,并逐步建立、健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及临时户口登记等
制度。1955年公安局设户籍股,1957年乡设户籍员。同年撤户籍股,1960年户籍员亦
撤,业务移交公社管理委员会文书。1962年城关派出所管理城镇农业户口和县直非农
业户口。此后,随派出所的建立,至1982年户口管理全部由派出所内勤负责。1982年
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全县普遍建立户口簿。1987年11月在县直和无棣镇进行颁发居民
身份证试点工作,办证20200人。1988年3月全面实行。1989年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
及实施细则,逐步形成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销”管理制度。至1990年底,全县
共办证280930人,发证率为70%。
流动暂住人口管理: 1980年后,无棣县流动暂住人口急剧增加。1988年制定《无
棣县暂住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流动暂住人口实行人到登记、人走注销、从严管理、
及时发证的制度。对暂住两个月以上的人员核发“暂住户口证”。到1990年共办理暂
住户口2963人,通过管理抓获犯罪分子21名。
交通管理 自行车管理: 1976年4月由治安股开始管理自行车,对全县4.4万余辆
自行车办理牌照,当年自行车被盗案件由以往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左右下降为10%左
右,由于警力不足,此项工作于1977年5月移交县工商局管理。1978年7月复移交县公
安局治安股管理,各公社亦设自行车管理站。1979年7—12月,对全县6.8万辆自行车
打钢印、挂牌照。1982年公安局建自行车管理所,并逐步健全发车证,立档案卡片、
历年、验审、路查等制度。至1990年底,全县共有挂牌自行车15.3万余辆,建自行车
管理站19个, 发证率为90%。据不完全统计,通过对自行车的有效管理,1976—1990
年找回丢失、 错推、错骑的自行车2000余辆,查找无名尸6具,为交通、治安、刑事
侦察案件提供线索350余条,破案270余起。
机动车辆管理: 建国后, 县境机动车辆长期由交通局管理, 公安局派员配合。
1987年4月以原交通监理站为基础, 成立县公安交通警察队, 依法进行交通管理。
1988年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设常年固定检查站1个,流动检查组2个,对过往车辆进行严
格的证件检查和技术检查,给违章者以耐心教育,并对严重违章者处以罚款。同年,
对全县1620台车辆进行年审, 办驾驶员培训班2期。1989年,县交通警察队严格审查
进京车辆,对51台个体客运汽车的54名驾驶员进行培训,并对408人(次) 三轮车驾驶
员分11批进行培训。1990年进行交通秩序整顿,解决乱设卡、乱扣车、乱罚款的“三
乱”问题。为配合北京举办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抽调21名干警历时36天,检查过往
车辆4万余台。
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底,无棣县公安局对旅店业、印铸刻字业、废旧物资收购
业和修理业,进行登记审查,纳入治安管理范围。1978年,对有关行业重新登记,发
放营业执照,并对从业人员进行训练。1986年,列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的有旅馆
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严
格的审查、审批制度。在旅馆业管理中实行登记验证制度、巡回店簿制度、治安联防
制度、 通缉通报协查制度、查铺制度等。利用对旅馆业的管理,1987年8月22日,捕
获庆云县公安局通缉案犯高斌,随之破获案件30余起。1989年12月在县水利局招待所
查铺时抓获卖淫的女流氓1名,挖出卖淫团伙2个,成员43名。至1990年底,县内共有
特种行业179处,其中旅馆业119处,刻字业8处,信托寄卖业3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
购业41处,印刷业8处,从业人员由1987年的385人增加到500人。
危险物品管理 1954年起,按照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车镇、大杨、佘
家巷等烟火鞭炮生产、运输、销售加强管理,每年下发《关于鞭炮安全生产的通知》,
实行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证制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特别是坚决禁止使用氯酸钾等烈
性炸药做原料,更不准生产“摔炮”和“拉炮”。1980年,依照《惠民地区化学易燃
危险品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986年,各生产鞭炮的
乡镇,由公安、税务、工商、经委组成“鞭炮安全生产小组”,执行鞭炮安全生产工
作的监督检查。
船舶管理 抗日战争爆发前,由烟台派驻孟家庄一个水寮,人员共40余名,向出
海渔民卖通行的“旗子”。国民党县政府于埕口设公安分局,检查外来船只及登陆人
员。解放战争时期,船舶由中共领导的海防大队 (驻埕口) 管理。1953年,各船建立
户口簿,渔民持证出海作业,增减人员需经公安系统检验审查批准。大口河堡设检查
站, 检查进出船只。船只须按家眷船、外来船、当地散船分3处集中停靠。1975年全
县船只近500条,在岔尖、沙头、水沟、傅家堡子4个海堡停泊。1980年底,船舶逐步
由集体船变为个体船、 家庭船、亲朋船。至1988年底,对全县677条船只均进行了办
证、签证、建档立卡。1990年县边防大队在船只便于停靠和有利于、渔业生产的港湾、
码头建立7处船舶治安管理站,各配3—4名船管员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建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进行枪支管理。
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以及狞猎用的有膛线枪、散
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全在管理范围之内。对
散存于私人手中的军用枪支弹药,一律收归国有。对县内的保卫、自卫枪支和民用枪
支严格执行持枪证制度,对枪支弹药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严格验审、检查,同时定点
由县百货大楼销售汽枪。1990年底,县内453支民用枪支全部办理了“持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