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政权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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剿匪反特 1945年9月无棣县解放后, 境内潜藏下来的国民党冀察战区挺进第十
纵队残余匪特,破坏社会秩序。中共无棣县委领导的县大队于1946年1—3月份,先将
梁振祥、 吴文元为首计10余人的小股匪特消灭。7月,县大队又把60余名匪特,追剿
到黄剿县大庄一带, 俘获中队长以下30余名,其他被全部击毙。8月中旬,原国民党
无棣县长齐圭田等人,有计划、有组织地派遣武装匪特一一还乡团进入县境,制造了
一系列骇人听闻的惨案。县公安局、县大队以主要力量组成清剿部队,各区成立清剿
大队,全县区以下划分28个联防区,各村建立情报组织、自卫团、基干队,配合清剿。
8月18日,六区中队在水湾区河崖刘村(今属庞家集乡) 击毙、击伤“还乡团”罗景奕
部匪特8名。 次日,清剿部队与五区中队对窜至东黄庄的罗景奕余部,南北夹击,除
罗景奕和个别匪徒外出漏网外,残敌32名全部就擒,缴获大枪6支、折枪18支、手枪2
支、 子弹100余发、手榴弹20余枚。1946年1—9月,共发动清剿战斗20余次,击毙匪
特103名,击伤18名,俘虏44名,缴获大枪18支、短枪6支、折枪20支、子弹700余发,
社会秩序迅速好转。
为彻底肃清残匪, 1948年1月12日, 渤海行署公安局副局长季明率部队及公安干
警到无棣,配合县清剿部队,对基层组织不纯的城关区四、五联防及阳信县二区边缘
共30个村庄进行军事清剿,四专署和阳信县公安局也抽调力量配合。为便利工作,无
棣县公安局从信阳城迁驻五联防河沟村。 自1月13日,历时11天,解散村组织,逮捕
匪恃“地下线”, 收回长短枪和折枪近200支、子弹4000多发,搜出给匪特写的通行
证和私刻的区公所、 区长印章等,扣押审查160人。对罪大恶极的匪特王凤纲、丁文
章等19人,分别在贾店、王白杨、小马家等村召开公审大会予以处决。经反复清剿和
缉拿散匪,县境社会秩序转趋安定。
敌伪人员、 反动党团自新登记 1948年9月,沧县、济南等城市相继解放后,逃
亡外地的地主、富农、汉奸及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失去依托,纷纷回归。县公
安机关依据渤海行署《关于对敌伪人员(归来分子)自新登记的布告》的要求,对以上
人员及国民党、 三青团分子进行自新登记。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分子予以拘留审查;
对一般人员,主要讲明党的政策,责令他们彻底向群众坦白交待,悔过自新,争取群
众谅解;对抗拒登记的罪大恶极分子,予以逮捕惩办。1949年4月全县共登记103名,
内有营长1名,连长4名,排长19名,乡长5名。
镇压反革命 1950年10月10日,党中央发布《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的指示》,
着重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类反革命分子。
县公安机关迅速摸清敌情,于1951年1—5月进行4次统一逮捕行动。1951年5月15日,
南京市公安机关将原国民党无棣县长、“还乡团”头子齐圭田捕获,解回无棣县,同
年12月19日处决。6月1日后,镇压反革命 (镇反) 运动贯彻“彻底、深入、经常”的
方针,至1953年5月底镇反运动结束。期间共逮捕五类反革命分子1543 名,均由人民
法院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予以审理,分别做了杀、缓杀、关、缓关、管制、释放
等处理。到1955年初,结合保卫党的中心工作,又继续清查逮捕残余反革命分子43名。
12月, 社会主义改造逐渐深入,残余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又有抬头,全县又分3批
集中和零星逮捕反革命及各种刑事犯罪分子300余名, 按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
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规定,分别做了处理。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前,全县会道门有一贯道,圣贤道、皈依道、老君道、老
爷道、中庸道、狐仙道、长仙道、洪福道、金丹道、泰山道、九宫道、万国道德会、
龙华会、大刀会、同善会、天之门、会元门、白莲教、跳打神、道德学社21种,有组
织活动的14种, 道首309名,办道人员424名,道众10741名,散布于全县6个区、478
个村,其中一贯道、圣贤道活动最盛。1945年9月 无棣县解放后,公安机关着重打击
会道门的现行破坏活动。 1949年4月,采取了“取缔其组织,根绝其活动”的措施,
以一贯道、圣贤道为重点,惩办了罪大恶极的首要分子,对一般办道人员和广大道众,
责令他们交出反动迷信文件及经卷道具,在群众中公开反省,登记、退道。还采取巡
回展览、召开村民大会、会道门首要分子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宣传,揭露反动会道
门愚弄群众、破坏革命的罪行。经取缔和社会镇反,旧有的反动会道门组织被彻底摧
毁,大多数道众停止了活动。1960年“圣贤道”、“万国道德会”等反动会道门的道
首创办“古月同普” (又名“仙佛站”,活动于无棣、庆云、盐山、海兴等县的16
个大队,他们变设坛升供为“讲班”(自称“替神讲话”),以讲历史、说故事的方法,
借古讽今,攻击共产党,宣扬战争恐怖,对道徒封官晋职,引诱奸污妇女,敲诈钱财。
1972年1月被县公安机关破获取缔,逮捕惩办了首要分子。
对“四类分子”实行管制、监督改造 建国后,依照中央《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
《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规定,对历史反革命和现行反
革命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以及其他破坏分子 (合称“四类分子”),
政府依法实施管制,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其政治权利,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已,
并适当限制其行动。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的规定,根据”四类分子“的实际表现,采取分别对待的政策: 老实守法表现好的,
吸收入社,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 不够入社条件的,监督生产,然后,由社员根据他
们的实际表现,一年一度进行评议; 已经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但表现不好且屡教不改
的,分别降为候补社员或监督生产,如有破坏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表现好的,则可
以升为候补社员或社员。1979年随着给“四类分子”摘帽及对地主、富农子女新定成
份工作的结束,对“四类分子”的管制与监督改造已全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