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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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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县署设刑房,审判由县知事执掌。
1914年, 县公署设审检所,有帮审员1名,后改为承审员。1925年建法院,下设
选状处和缮状处, 主要受理民事案件。1928年县法院设院长、书记官各1名,均由省
高等法院委任, 另设录事2名,执达员1名,法警6—10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检察
处起诉的刑事案件。1933年,改用承审旧制,法院撤销,建承审处,司法业务由县长
及承审员处理。
1945年无棣解放后,审判工作由县政府民政科代管,设专职科员负责司法工作。
1946年4月县政府成立司法科,受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县公安局办理。1950年6月
司法科改建为县人民法院, 内设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和秘书室。1951年1月,按
照政务院《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指示》,建立专门法庭,在全县主要集镇巡回开庭,审
判各种反革命分子。 1953年5月撤销。10月配合全县普选工作,组建普选法庭,巡回
处理普选中有关法律诉讼和违法乱纪行为。1954年撤销。是年审判组改名“审判庭”,
秘书室改为“办公室”,增设院人民接待室。1956年,县法院建大山人民法庭,1958
年8月建余家巷人民法庭。1961年佘家巷人民法庭撤销,建水湾人民法庭。1967年3月,
县法院与检察院、 公安局合并,下属法庭撤销。1968年2月实行军管,职权由中国人
民解放军无棣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代行。 1973年7月县人民法院及原有各庭、室
恢复。1980年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程学文为院长 (1987年县法院定
为副县级单位) 。1981—1985年先后增设车镇、小泊头、佘家巷、无棣镇人民法庭和
执行庭、 经济审判庭。 1988年5月接待室改为告诉申诉庭,同年8月设政策研究室。
1988年底各乡(镇)普设法庭。1989年3月设政工科、行政审判庭。1990年3月县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孟德松为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