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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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开始在部分工厂企业实行工人劳动保险制度。1963年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
有邮电局、面粉厂两个单位119名职工。职工患病就医或非因工(公) 负伤时,企业实
行劳保医疗。因医疗停止工作时,享受不同数额的病假工资或疫病救济费。因工(公)
致残者,医疗期间,另补助伙食费的三分之二,工资照发。职工的直系亲属患病就医
时可享受50%的医疗补助费待遇。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人劳动保险制度被废止。1977年恢复。实行劳动保险制
度的单位增加到18个,人数达到1691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5个1346人,集体所有
制单位3个345人。1984年对合同制工人退休实行社会保险,1986年10月对职工待遇实
行社会保险。为此专门成立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统筹各项劳动保险管理工作。1990
年有95个单位11656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其中固定职工5981人, 离退休职工
1858人,合同制工人3817人。